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刘建荣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因董事亲属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实,公司董事长刘建荣先生父亲刘家兴先生在公司董事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因误操作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交易金额(元) |
2022.01.07
2022.01.07 | 买入 | 7200 | 5.76 | 41472 |
2022.03.18
2022.03.18 | 卖出 | 7200 | 5.51 | 39672 |
2022.01.19
2022.01.19 | 买入 | 20700 | 6.16 | 127512 |
2022.02.18
2022.02.18 | 卖出 | 10000 | 6.08 | 60800 |
2022.03.03
2022.03.03 | 卖出 | 10700 | 6.13 | 65591 |
上述交易产生投资损失2921元[计算方法:(累计卖出交易金额÷累计卖出股票数-累计买入交易金额÷累计买入股票数)×短线交易股份数量=-2921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家兴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刘建荣先生及其父亲刘家兴先生积极配合核实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刘家兴先生本次交易行为产生投资损失2921元,未产生收益,故无需向公司上交收益。
2、刘家兴先生本次交易行为系其不了解相关短线交易等法律法规而误操作所致。上述交易发生期间,公司董事长刘建荣先生未与其父亲刘家兴先生共同生活,也不知晓该交易发生情况,交易前后亦未
以任何方式告知其父亲刘家兴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上述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3、公司董事长刘建荣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充分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亲属法律法规教育,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一步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
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本人及其相关亲属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