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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自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4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5),公司因聘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了与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的保荐协议,光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泰君安承接。鉴于保荐机构的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重新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21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发行67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7,00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55,278,510.94元。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5191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账号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用途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43050175403600000369164,671.02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深圳前海华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18058801040002471338,388.37

注:上表中余额未包括2022年7月归还的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具体归还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7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0)。

三、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深圳区域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房子龙、杨皓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本义务至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持续督导期结束且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7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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