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格力电器”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就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的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参考员工意见,综合考虑构建长期激励机制的需求,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事项,符合员工、公司以及股东的一致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的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事项,有利于构建团结奋进的人才队伍,有利于系统地打造公司长期激励机制,能够体现持股计划的公平性,实现长效激励的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归属后自愿锁定期事项。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姝威、王晓华、邢子文、张秋生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