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进行了核查,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相关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44,020.45万元,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22%。上述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事项之外,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风险,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胜利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刘曙萍 唐治 隆余粮
2022年7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