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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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2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1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海晨股份”或“公司”)已会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回复,并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不加粗) |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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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1题 ...... 4
第2题 ...... 10
第3题 ...... 27
第4题 ...... 47
第5题 ...... 90
其他问题 ......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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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1、本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梁晨,其直接持有发行人30.26%的股份,间接持有8.02%的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38.28%的股份。按照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梁晨、梁智睿合计持股比例将增加至约
47.9%。申请材料显示,发行对象本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十八个月。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发行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豁免程序,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2)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3)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是否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内容摘要,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3)进行补充披露。
回复:
一、本次发行是否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按相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豁免程序,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第六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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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发行的要约收购豁免情况
本次发行前,梁晨直接持有公司30.26%的股份,并通过吴江兄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8.02%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8.28%的股份。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梁晨,以本次发行上限计算,发行完成后梁晨将新增持有公司4.62%股权,发行完成后其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42.90%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梁晨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梁晨已出具承诺:承诺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梁晨已与发行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2022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梁晨女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综上所述,梁晨认购本次公司新增发行股份事项构成要约收购义务,本次发行对象梁晨已承诺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审议通过梁晨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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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晨已出具承诺:承诺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梁晨已与发行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其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是否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内容摘要,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相关规定
针对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补充披露如下: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晨女士,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梁晨女士的基本情况如下:
梁晨女士,196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20525196210******。1980年至1989年担任广东卫国机械厂财务会计;1989年至1999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支行工作;1999年至2003年担任海晨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至2011年担任江苏亨通海晨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8月创立江苏海晨物流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
针对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内容摘要,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概要”之“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补充披露如下:
“四、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补充合同的内容摘要
2022年5月23日,梁晨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2022年7月12日,双方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协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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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人:梁晨
(二)认购方式、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限售期
1、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之股票。
2、认购价格及发行数量
(1)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9.1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底价为P1。
(2)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合计不超过17,268,445股(含本数),且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乙方拟认购不超过17,268,445股,最终数量及认购金额将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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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若甲方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3、限售期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乙方所取得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通过本次发行所获得之甲方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将按届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锁事宜。
(三)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成立。
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生效外,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立即生效:
1、本协议已经成立;
2、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违约责任条款
1、若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则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2)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不构成甲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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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综上,募集说明书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的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等相关规定;
2、查阅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晨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限售承诺;
4、查阅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梁晨认购本次公司新增发行股份事项构成要约收购义务,本次发行对象梁晨已承诺其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审议通过梁晨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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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限售期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已披露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合同内容摘要,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相关规定。
第2题
本次发行对象梁晨可能通过出质所持发行人股票以筹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部分资金。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9,884,877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货币资金账面价值为121,115.6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31,527.38万元,合计占总资产比例为57.44%。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于2020年8月18日到账,扣除发行等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2,775.31万元,超募资金27,189万元,分别用于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以下简称仓库项目)、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物流项目)、深圳研发中心项目(以下简称研发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2年3月31日,仓库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为8,251.19万元,使用进度为63.96%,于2022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物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为7,404.48万元,使用进度为28.64%,研发项目未进行投资,上述2个项目预计于2022年8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对象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质押情况、杠杆融资情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历史失信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2)量化分析如发行对象通过质押所持发行人股票筹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3)本次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4)明确本次发行的下限及梁晨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5)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情况、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前次超募资金具体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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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6)结合前次募集资金最新使用进展、实际投入进度及后续投入安排,说明仓库项目是否已经结项,项目剩余资金用途,物流项目进展较慢、研发项目尚未进行投资的原因,上述项目是否按计划投入,是否存在延期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2)(6)相关风险。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结合发行对象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质押情况、杠杆融资情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历史失信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根据本次发行对象梁晨出具的说明,其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的比例将不低于总认购金额的30%。
(二)发行对象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负债情况、质押情况、杠杆融资情况、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历史失信情况等
1、发行对象的收入及财产状况
梁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其自有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其工资薪酬、从发行人获取的分红款、历史股权转让所得款项、个人投资理财收益等,具体说明如下:
(1)发行对象的收入情况
①工资薪酬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梁晨在发行人处的工资薪酬收入(税前)分别为126.28万元、125.20万元、125.20万元。
②从发行人处获取的分红款
海晨股份分别于2016年、2019年、2021年和2022年进行了利润分配,上述利润分配中梁晨合计获得现金分配金额为5,870.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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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历史转让海晨股份所得款项
梁晨于海晨股份上市之前转让所持有的海晨股份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为3,200.00万元,上述转让所得后续用于金融产品投资等并获取了一定程度的投资收益。
(2)发行对象的财产情况
梁晨的财产主要包括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房产、其他对外投资等,主要情况如下:
①梁晨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梁晨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6,454.77万股,以2022年7月28日为基准日计算发行人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算术平均价为25.75元/股,其持有公司股权的市场价值为16.62亿元。
②梁晨持有的相关房产情况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梁晨投资了位于深圳、苏州等地的多处房产,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查询,相关房产的市价合计约2亿元。
③其他投资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梁晨还参股了多家企业并持有股权,出资额超过5,000万元。此外梁晨的资产还包括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
综上所述,发行对象的收入及财产状况良好,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实力。
2、发行对象的负债、质押、杠杆融资、个人资产提供对外担保及历史失信情况
根据梁晨的《个人信用报告》,梁晨信用状况良好,截至2022年7月17日,其名下尚未结清的个人银行贷款金额为1,500.00万元,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合计为2,430万元,不存在大额到期债务未偿还、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的情形,梁晨名下主要财产为所持发行人股份,该等财产不存在用于质押、杠杆融资、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形。经网络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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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梁晨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梁晨已出具《关于本次认购资金来源的确认函》:本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为本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或公司主要股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除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综上所述,梁晨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梁晨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大额到期债务未偿还的情形。梁晨名下主要财产为所持发行人股份,该等财产不存在用于质押、杠杆融资、对外提供担保等情形。梁晨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亦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认购对象的资金短缺风险”及“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认购对象的资金短缺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梁晨女士,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将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其发行的股份。梁晨女士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来源包括其工资薪金收入、分红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理财投资收入等,梁晨女士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实力,但仍不排除外部经济环境、证券市场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梁晨女士后期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足,从而可能存在认购资金短缺风险导致发行计划迟滞或失败,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量化分析如发行对象通过质押所持发行人股票筹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是否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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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38,000.00万元(含本数),在考虑从募集资金中扣除5,000.00万元的财务性投资因素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将调减至不超过33,000.00万元。认购对象已出具说明,其参与本次认购的资金中自有资金占比将不低于30%。梁晨本次参与认购的剩余资金将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筹集,按照梁晨70%的认购资金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筹集测算,其通过股权质押获取的资金上限为23,100万元。截至2022年7月28日,梁晨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为6,454.77万股,以2022年7月28日为基准日计算发行人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算术平均价为25.75元/股,以此价格为基准,并按照40%-60%的质押折扣率测算,则其质押情况如下:
质押折扣率 | 梁晨用于质押的股份数量(万股) | 质押股份数量占梁晨直接持股数量的比例 | 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60%
60% | 1,495.15 | 23.16% | 7.01% |
50%
50% | 1,794.17 | 27.80% | 8.41% |
40%
40% | 2,242.72 | 34.75% | 10.51% |
因此,如发行对象通过质押所持发行人股票筹集本次发行认购股票,相关质押股票数量占其持股比例以及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均相对较低,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实际控制人未来股权质押风险”及“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实际控制人未来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梁晨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0.26%的股份,并通过吴江兄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8.02%的股份,其不存在质押所持公司股份情形。本次发行对象梁晨女士的认购资金来源可能涉及股权质押融资,在梁晨存在股票质押融资用于认购本次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梁晨70%的认购资金通过股权质押方式筹集测算,以2022年7月28日为基准日计算的发行人前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算术平均价25.75元/股为基准,在质押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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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的情况,梁晨质押股份数量将占其直接持股数量的比例为23.16%,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7.01%;在质押折扣率40%的情况,梁晨质押股份数量将占其直接持股数量的比例为34.75%,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10.51%。如果未来公司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极端情况,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补充质押而导致其未来出现质押比例较高的情况,存在一定的股权质押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是否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2022年5月23日,自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2022年11月23日)至今,梁晨未减持发行人股份。
梁晨已出具承诺:本人确认在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未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并承诺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四、明确本次发行的下限及梁晨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一)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
根据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梁晨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双方关于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约定如下:
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19.11元/股。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合计不超过17,268,445股(含本数),且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乙方拟认购不超过17,268,445股,最终数量及认购金额将由甲方股东大会授权甲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二)认购对象作出的承诺
2022年7月12日,梁晨出具承诺:本人拟认购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股票数量下限为17,268,445股,认购金额下限为33,000.00万元。若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审批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人认购的股票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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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梁晨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并出具了承诺,承诺其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为17,268,445股,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匹配。
五、结合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情况、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前次超募资金具体用途等,说明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业务发展情况、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专业为制造业提供数字化、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及营运服务,能一站式端到端的满足制造业各类型的供应链物流需求。主要服务于3C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制造行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服务网点已遍布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广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等多个省份,已建立了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物流网络,并在香港、泰国、德国、越南、新加坡等部分区域建立公司,形成了便捷高效的集货运代理、仓储服务等于一体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获得了国家中物联CFLP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民营物流企业50强、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全国优秀报关企业、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等多项殊荣,在物流行业具有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品牌知名度,并拥有联想集团、理想汽车、美团点评、索尼公司、台达电子、光宝科技、康宁集团等全球知名客户资源。同时公司充分利用不断发展的物流行业技术,依托完善的物流网络、丰富的物流行业经验和人才储备,积极拓展冷链物流及同城物流等业务,不断拓展综合物流业务的覆盖领域和范围。发行人将物流服务对象扩展到其他行业,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智能供应链管理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情况良好,实现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92,034.04万元、107,389.63万元、146,761.59万元及35,931.27万元,实现归母净利润金额分别为12,842.16万元、19,475.64万元、30,929.61万元及9,085.94万元,保持了持续较快增长。
未来,发行人将在已有的行业经验和市场资源的基础上,借助外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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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下游行业发展的战略机遇,在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制造业供应链物流SaaS平台、自动化系统集成及整体解决方案等领域持续投入,为公司长足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发行人未来的业务发展目标包括:(1)聚焦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以3C电子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为核心,并进一步拓展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制造行业,实现一体化端到端服务、数字化管理及自动化作业。同时将服务范围进一步向制造端、售后端延伸,实现制造业与物流业深度融合,助力制造业降本增效;(2)打造制造业供应链物流SaaS平台:顺应物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在公司数十年经营积累的制造业供应链物流管理的知识体系基础上,依托公司专业化人才团队及持续的信息技术与研发投入,打造一个涵盖TMS、WMS、BMS、OMS、FMS、Kitting、VMI、WCS、CtroTower等系统的全新一体化制造业供应链物流SaaS平台,推动公司由面向企业服务向面向行业服务的变革,赋能智能制造;(3)拓展自动化系统集成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基于公司过往丰富的业务场景营运经验,一方面通过提炼知识体系、模块化的信息系统、中台集约化管理等内部业务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广泛整合行业资源、建立开放、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拓展公司自动化系统集成及整体解决方案服务业务,实现创新物流技术在制造业生产性物流的应用,为大型制造业企业与物流企业提供从业务规划到系统集成再到设备供应的一体化服务。
2、发行人的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货币资金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 3月31日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货币资金 | 121,115.60 | 72,990.90 | 44,871.53 | 23,296.27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1,527.38 | 75,550.37 | 86,362.32 | - |
(二)发行人的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及前次超募资金具体用途
发行人根据业务发展目标,未来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继续投入前次募投项目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次IPO募投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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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投入金额 |
1 | 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 | 13,800.00 | 12,900.00 | 9,023.01 |
2 | 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25,857.08 | 25,857.08 | 9,975.19 |
3 | 深圳研发中心项目 | 14,829.23 | 14,829.23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合 计
合 计 | 66,486.31 | 65,586.31 | 30,998.20 |
截至目前,发行人前次IPO募投项目中,“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尚有部分尾款未完成支付,“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深圳研发中心项目”仍在有序实施中,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前次IPO募投项目已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差异为34,588.11万元,发行人将继续按照计划使用前次IPO募集资金。
2、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为了实现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公司持续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顺应行业发展方向投资建设自动化、智能化智慧仓储基地,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规划投资的项目包括“吴江电子元器件及3C产品数智仓储基地项目”、“合肥新站显示玻璃物流分拨基地项目”、“深圳联想南方智能物流基地”及“海晨成渝生产性供应链配套基地项目”等,上述项目资金需求较大。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吴江电子元器件及3C产品数智仓储基地项目”、“合肥新站显示玻璃物流分拨基地项目”的投资计划,具体投入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计划投资总额(万元) |
吴江电子元器件及3C产品数智仓储基地项目
吴江电子元器件及3C产品数智仓储基地项目 | 25,000.00 |
合肥新站显示玻璃物流分拨基地项目
合肥新站显示玻璃物流分拨基地项目 | 20,000.00 |
合计
合计 | 45,000.00 |
此外,随着发行人全国化布局工作的进展以及在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领域的拓展,发行人将根据经营规划持续在仓储设施自动化、智能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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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方面进行投入。
3、持续进行研发投入和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化、一体化、自动化是现代物流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发行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持续进行研发投入。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1,587.35万元、1,384.08万元、1,996.49万元和543.41万元,整体投入规模相对较大。
未来,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大力投入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建立一支具有具有国际水准的研发团队,力争实现在工业机理建模、数字孪生与工业仿真等关键技术方面的突破,打造全新一体化制造业供应链物流SaaS平台。平台将运用“硬件+软件+算法+平台”一体化的技术架构,以智慧物流决策优化算法为核心,集成IoT、区块链、运筹优化、云计算、数字孪生与机器学习等前沿技术,实现移动视讯方式完成原材料、成品、备件的运输、仓储、关务等物流管理工作,并解决一体化解决方案输出、资源整合、营运执行、协同优化、溯源监测等问题。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6.28%,平均研发费用率为1.46%,假设未来三年营业收入保持同等增速(仅为测算之目的,不构成盈利预测)且发行人研发投入水平保持历史平均水平,则未来三年发行人各期的研发费用分别为2,702.07万元、3,412.15万元和4,308.84万元,合计金额为10,423.06万元,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所需资金较大。
4、储备资金拓展新业务
公司在现有主营业务的基础上,凭借公司在信息化投入、专业化团队、跨行业复制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公司继2021年为深国际公司华南物流园提供了密集型公共智慧仓库系统集成服务后,陆续获得了多个系统集成服务项目,从技术应用向技术输出转变。未来,公司将加大智能物流集成技术的研发,以形成与SaaS服务相配套的物流自动化装备开发、制造与集成能力。在满足自身智能仓库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将大力拓展外部客户,为大型制造业企业与物流企业提供从业务规划到系统集成再到设备供应的一体化服务。相较于发行人现有业务,系统集成业务项目实施周期相对较长、项目体量较大,单个项目的实施需要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用于前期的设备购置、人员支出。未来随着公司在系统集成业务领域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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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发展,相关业务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公司亦需要储备相应的资金以应对新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5、保持日常运营所用流动资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92,034.04万元、107,389.63万元、146,761.59万元及35,931.27万元,营业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发行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储备一定的资金用于日常周转,随着未来业务的持续发展,发行人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也将持续增长。对发行人未来的营运资金缺口具体测算如下:
(1)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2)测算方法
按照销售百分比法测算未来收入增长所导致的相关经营性流动资产及经营性流动负债的变化,进而测算公司未来期间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即因营业收入增长所导致的营运资金缺口。
公司经营性流动资产包括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所占用的流动性项目,包括货币资金(不含前次募集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存货。上述项目均系公司为开展相应规模的主营业务所必须占用的流动性资产。公司经营性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上述项目均系公司为开展相应规模的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流动性负债。
(3)测算假设
根据销售百分比法进行预测,假设公司经营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和合同负债)与公司的销售收入呈一定比例,即经营性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和经营性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一定,且在预测期内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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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1年为基期,预测期为2022年至2024年。经营性流动资产销售百分比和经营性流动负债销售百分比采用2021年底数据进行测算。以下2022-2024年预测数据仅用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测算,不构成盈利预测或承诺。公司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需求规模测算公式如下:
预测期经营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不含前次IPO募集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存货
预测期经营性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合同负债
预测期流动资金占用=预测期经营性流动资产-预测期经营性流动负债
预测期流动资金缺口=预测期末流动资金占用额-基期流动资金占用额
(4)测算过程
①营业收入增长值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26.28%,假设公司预测期营业收入保持该增长率。
②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测算
根据前述测算方式及假设,以2021年为基期,公司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预测期 | ||
2022年E | 2023年E | 2024年E |
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 | 146,761.59 | 100.00% | 185,329.42 | 234,032.57 | 295,534.55 |
货币资金(不含前次IPO募集资金)
货币资金(不含前次IPO募集资金) | 62,752.19 | 42.76% | 79,242.99 | 100,067.45 | 126,364.41 |
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 | 71.47 | 0.05% | 90.26 | 113.98 | 143.93 |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 36,355.53 | 24.77% | 45,909.49 | 57,974.15 | 73,209.31 |
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 | 113.15 | 0.08% | 142.89 | 180.43 | 227.85 |
存货
存货 | 816.47 | 0.56% | 1,031.03 | 1,301.97 | 1,644.12 |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
计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 | 100,108.82 | 68.21% | 126,416.65 | 159,637.98 | 201,58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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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预测期 | ||
2022年E | 2023年E | 2024年E |
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 | 411.93 | 0.28% | 520.19 | 656.89 | 829.52 |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 | 28,179.32 | 19.20% | 35,584.64 | 44,936.01 | 56,744.85 |
预收款项
预收款项 | 296.88 | 0.20% | 374.90 | 473.42 | 597.83 |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 | 19.58 | 0.01% | 24.73 | 31.23 | 39.43 |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
计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 | 28,907.72 | 19.70% | 36,504.45 | 46,097.55 | 58,211.63 |
流动资金占用额
流动资金占用额 | 71,201.09 | 48.51% | 89,912.20 | 113,540.43 | 143,377.99 |
新增流动资金需求
新增流动资金需求 | 72,176.90 |
综上测算,在谨慎预测公司保持现有增长速度的情况下,未来三年公司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为72,176.90万元。公司于2020年9月将前次超募资金中的8,15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即使在扣除上述因素影响后,发行人未来三年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亦达到64,020.90万元。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3,000.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压力,同时考虑发行人未来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相关项目、研发投入、新业务开发等相关资金需求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具有合理性。
6、前次超募资金具体用途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超募资金已使用8,156.00万元,剩余超募资金19,033.00万元(不含利息)。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吴江电子元器件及3C产品数智仓储基地项目”、“合肥新站显示玻璃物流分拨基地项目”的投资计划,上述项目预计投资金额合计为45,000万元。此外发行人规划建设中的项目还包括“深圳联想南方智能物流基地”、“海晨成渝生产性供应链配套基地项目”等。发行人将根据上述项目的投资进度以及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在履行审议程序后确定IPO超募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和用途。
(三)说明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
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其规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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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持续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进行研发投入和信息系统建设,所需资金量较大随着发行人全国化布局的稳步推进,以及发行人顺应行业发展趋势在智能化、信息化及一体化等方面的发力,发行人一方面筹划在多地投资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的物流仓储基地,同时对现有的仓储设施进行自动化改造。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发行人规划投资的项目包括“吴江电子元器件及3C产品数智仓储基地项目”、“合肥新站显示玻璃物流分拨基地项目”、“深圳联想南方智能物流基地”及“海晨成渝生产性供应链配套基地项目”等,此外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在按计划持续推进。另一方面,发行人在信息系统及人才培养方面大力投入,力求打造全行业领先的制造业供应链物流SaaS平台。上述在基础设施及信息系统方面的投入所需资金量较大。
2、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较快,需要保有一定的流动资金用于开展经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92,034.04万元、107,389.63万元、146,761.59万元及35,931.27万元,营业收入保持较快的增长态势,发行人需要保有一定的流动资金量用以支撑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随着未来业务的持续发展,发行人的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也将持续增长。
3、公司持续拓展业务领域,新业务拓展亦需要持续投入资金
发行人持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在物流服务领域,发行人借助自身的跨行业复制能力,积极开拓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市场。公司为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冲压、焊装、涂装、总装过程中一站式物流配套服务,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以及双方合作的深入,使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供应链物流业务发展迅速。2021年,理想汽车已成为公司第二大客户,同时公司成功运营了康宁中国物流分拨中心(特种材料)等。另一方面,发行人还在开拓包括自动化集成等基于公司自身在信息化、专业化及物流服务能力等核心竞争能力基础上的新业务领域。上述新业务的拓展需要公司持续投入资金。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同时,根据发行人的投资及经营计划,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吴江电子元器件及3C产品数智仓储基地项目”、“合肥新站显示玻璃物流分拨基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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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投资计划,上述项目总投资金额预计为45,000.00万元,同时发行人未来还将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及下游客户需求持续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预计未来在研发、新业务等方面发行人也将投入大量资金;其次,根据前述新增流动资金需求测算,未来三年公司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为72,176.90万元。即使在扣除2020年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影响后,发行人未来三年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亦达到64,020.90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33,000.00万元,规模具有合理性。
六、结合前次募集资金最新使用进展、实际投入进度及后续投入安排,说明仓库项目是否已经结项,项目剩余资金用途,物流项目进展较慢、研发项目尚未进行投资的原因,上述项目是否按计划投入,是否存在延期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 截至2022年6月30日已投入金额 |
1 | 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 | 13,800.00 | 12,900.00 | 9,023.01 |
2 | 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 25,857.08 | 25,857.08 | 9,975.19 |
3 | 深圳研发中心项目 | 14,829.23 | 14,829.23 | -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12,000.00 |
合计
合计 | 66,486.31 | 65,586.31 | 30,998.20 |
(一)说明仓库项目是否已经结项,项目剩余资金用途
“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已投产。截至2022年6月30日,“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已投入金额9,023.01万元,目前尚有部分尾款未完成支付。发行人将根据结算情况对项目进行结项并根据结项时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确定结余资金用途。发行人预计将于2022年8月完成对该项目的结算,并将在结算完成后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完成该项目结项并确定结余资金用途。
(二)物流项目进展较慢、研发项目尚未进行投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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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
“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项目的报批报建流程时间较原预期有所延长;另一方面受疫情因素影响,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当地防疫要求存在停工以及工人和施工材料无法按时到位的情况。上述因素对项目工期产生了影响。
2、深圳研发中心项目
“深圳研发中心项目”由于原意向协议选取的研发中心大楼地址距离公司深圳已有办公楼位置较远,无法达到良好的协同管理效应,公司最终未选择该地址,目前仍在深圳市前海、光明及周边地区进一步积极选址中。
(三)上述项目是否按计划投入,是否存在延期或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022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合肥智慧物流基地一期建设项目”、“深圳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22年8月18日调整为2023年8月18日。针对上述事项,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均发表同意意见,发行人已于2022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7)。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会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继续投入前次募投项目,上述项目不存在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四)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及“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二、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积极推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受报批报建进度及疫情对施工进度、难以产生良好协同效应等因素影响,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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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有所延缓。公司将积极推进项目实施进度,但未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因为外部审批、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前次募投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
七、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履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分红的决议、历史股权转让的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公告、审计报告;
2、取得了认购对象出具的关于自筹资金来源的说明,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确认函,取得了梁晨的《个人信用报告》,取得了梁晨的相关资产查询记录、产权证明文件等;
3、取得了中登公司出具的发行人股东名册;
4、取得了认购对象出具的关于减持的承诺函、关于认购情况的承诺函;
5、查阅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6、查阅了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
7、访谈了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了解了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情况、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梁晨本次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30%;
2、在发行对象通过质押所持发行人股票来部分筹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存在高比例质押风险;
3、本次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今未减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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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的下限与本次发行的上限一致,梁晨已承诺其本次认购股票数量区间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匹配;
5、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必要性,发行规模具有合理性;
6、新建自动化仓库项目尚有部分尾款未支付,发行人将根据结算情况对项目进行结项,并根据结项时的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结余资金用途;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调整部分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发行人将按照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继续投入前次募投项目,上述项目不存在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7、发行人已对(1)(2)(6)等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第3题
3.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2,034.04万元、107,389.63万元、146,761.59万元和35,931.27万元,其中境外收入分别为16,535.84万元,16,644.80万元,22,312.59万元和6,115.44万元,均保持增长。募集说明书显示,发行人及子公司部分道路运输许可证将于今年内到期。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外销售产品、境外客户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境外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持续性;(2)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续期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2)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同行业可比公司、境外销售产品、境外客户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境外收入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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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变化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3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收入 | 35,931.27 | 146,761.59 | 107,389.63 | 92,034.04 |
同比增长率 | 18.02% | 36.66% | 16.68% | 13.97% |
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92,034.04万元、107,389.63万元、146,761.59万元和35,931.27万元,2020年度及2021年度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6.68%及36.66%,2019年至2021年的复合增长率为26.28%,公司营业收入保持较为快速的增长。
公司一体化供应链物流服务基于技术运用、资源整合、效率提升,按照企业需要提供定制化的服务,降低供应链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服务对接更加高效。公司已处于制造业端到端的一体化供应链物流服务行业的前列,是国内供应链物流综合服务的先行者,特别在3C电子制造与新能源汽车制造物流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位置,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品牌知名。结合前述分析,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保持快速增长,结合宏观环境、行业发展等因素,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原因:
1、宏观经济基本面稳步向前,疫情冲击逐渐减弱
(1)中国经济韧性强,宏观经济基本面稳步前行
中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本丰富、发展潜力巨大,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进程中,具备广阔的市场回旋空间。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长期向好趋势没有改变,基本面长期向好。
根据《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比上年同比增长8.1%,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名列前茅;2021年我国GDP突破110万亿元,达到114.4万亿元,稳居全球第二大经济体。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我国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保持全球领先,构建新发展格局迈出新步伐,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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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2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及增速(亿元,%)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近年来,国际形势趋于复杂严峻,国内疫情也呈现点多、面广、频发的特点,对经济运行的冲击影响加大。当前,稳定的产业链供应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和强大的内需潜力,拥有巨大优势和潜能的科技创新,共同支撑起中国经济的强大韧性。2022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22年国内生产总值(GDP)预期增长目标为5.5%左右,释放出国家对经济增长重视程度更大的信号。
(2)疫情冲击逐渐减弱,经济延续平稳复苏
2020年全球爆发新冠疫情。随着各个国家及地区疫苗接种的顺利推进,海外主要经济体的疫苗接种率迅速提升并达到较高水平,新冠疫情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逐渐减小。随着海外新冠疫情边际好转,自2021年以来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及地区的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开始重启,封锁措施陆续解除,全球贸易和制造业周期处于整体回升周期。
采购经理指数(PMI指数)是通过对采购经理的月度调查汇总出来的指数,可以反映经济增长或衰退的态势。PMI指数50为荣枯分水线,如果指数高于50%,表示整个制造业经济正在扩张。报告期内,受疫情冲击影响,全球的PMI指数在2020年上半年显著下滑,但自2020年下半年以来制造业PMI均较为强劲,显示出了明显的回暖迹象。2022年一季度受上海疫情冲击,PMI指数出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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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度的下滑。至2022年6月,时隔三个月制造业PMI重返枯荣线以上,企业前期受抑制的产需加快释放。此外,汽车、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重要出口行业生产和新订单PMI均高于54.0%,恢复快于制造业总体。
2020-2022年6月中国PMI指数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2020年全球爆发新冠疫情。随着各个国家及地区疫苗接种的顺利推进,海外主要经济体的疫苗接种率迅速提升并达到较高水平,新冠疫情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逐渐减小。随着海外新冠疫情边际好转,自2021年以来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及地区的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开始重启,封锁措施陆续解除,全球贸易和制造业周期处于整体回升周期。目前,国内疫情呈现阶段性、区域性的发生,对业务单一、市场单一、客户单一的中小型物流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同时,供应链受阻让制造企业更加认识到一体化供应链物流企业的重要性。因此,能提供综合型服务、业务区域广泛、资源协调能力强、财务稳健的一体化供应链物流公司在疫情后逐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2022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的区域主要是深圳和香港两地,二季度受影响区域主要是上海及周边地区。受疫情影响,一方面,部分线路因管控措施导致物流服务运转效率降低;另一方面,运力及人力供给有所减少,上游供给端成本增加。相比于货运代理服务,公司的仓储服务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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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措施对物流运输的影响是局部和暂时的,公司客户所属行业的市场供需关系并未因疫情发生重大的、根本性的改变,客户订单、生产计划大多只是因疫情有所延误,随着疫情管控措施的解除,各项业务也都快速恢复到正常水平。目前,国内疫情呈现阶段性、区域性的发生,公司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扩展经营区域、开发境外市场等多种方式积极抵御疫情对业务开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22年一季度,公司在突破各种困难满足客户物流需求的同时,也积极参与了各地政府的抗疫保供工作,在深圳地区,公司承接了光明区跨境陆路货运接驳站的建设与运营工作,在苏州地区,公司承担了部分抗疫物资的运输,并派出志愿者队伍到疫情防控一线参与抗疫工作。疫情中,公司表现出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源协调能力,也为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机会。
2、行业政策向好,市场空间巨大
(1)政策高度重视物流行业,行业发展持续向好
伴随经济全球化以及世界范围内服务经济的发展,现代物流行业从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上升到战略性和前瞻性定位,碎片化、同质化的物流服务已经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客户需求,以供应链管理服务兴起为特征,物流行业正朝着专业化、信息化、智慧化方向转型。
2019年3月,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提出:增强物流企业活力,提升行业效率效益水平,畅通物流全链条运行,加快推动提升区域经济和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促进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深度融合,鼓励物流企业为制造企业量身定做供应链管理库存、“线边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等物流解决方案。2020年9月,发改委发布的《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中再次明确到2025年,物流业在促进实体经济降本增效、供应链协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用显著增强。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模式,制造业供应链协同发展水平大幅提升,精细化、高品质物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202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指出要建设现代流通网络,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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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
(2)物流服务外包市场空间巨大
在国际环境日趋复杂、国内疫情多点散发等多重因素刺激下,我国物流运行效率和供应链水平加速提升,物流在畅通经济内外循环、保障产业链稳定、保城市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物流行业维持高质量增长,2021年社会物流总额达到335.20万亿元,较2020年同比增长11.70%,增速恢复明显,社会物流总费用达到16.70万亿元,与GDP比率达到14.60%,比上年回落0.1个百分点,成为连续三年持平后的首次回落,物流成本稳中有降,物流供应链运行效率持续提升。
物流的初始形态(被称为第一方物流)指由买方或卖方自行管理货物的包装、储存和运输的物流活动。然而,随着业务发展,买方或卖方面临更加复杂的客户需求,同时,受限于物流基础设施及资源,第一方物流通常无法达到拥有最佳基础设施及运营专业知识的专业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的效率。此外,将物流服务外包给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企业可以更加专注于其核心业务。因此,中国外包物流服务市场发展迅速,预计将由2020年的人民币6.50万亿元增至2025年的人民币9.20万亿元,复合年增长率为7.10%,高于同期物流支出总额的复合年增长率。
外包物流服务渗透率预期将由2020年的43.90%增至2025年的47.80%,这显示中国外包物流服务的普及程度日益提升。较第一方物流而言,通过利用第三方专业物流服务供应商在管理及整合其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专业知识,外包物流服务使企业的物流效率更高,同时避免了建造自有物流基础设施的巨大前期成本。
2015-2025年中国外包物流支出及渗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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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灼识咨询
(3)工业物流总体稳中有进,制造业回流带来出口需求量大
我国工业物流总体稳中有进,2021年工业物流总额同比增长9.6%,增速较上年加快6.8个百分点,2015-2021年期间占社会物流总额比重持续超过85%,是我国社会物流总额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制造业出口相关及高新制造业物流需求发展较好,全年装备制造业和高新技术制造业物流需求分别比上年增长了
12.9%和18.2%,增速高于工业平均水平,是工业物流恢复的核心驱动力。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汽车制造业出口月度交货值来看,自2019年以来保持增长趋势,2020-2021年增长尤为显著,2022年初由于疫情原因出口交货值受到短暂影响,预计未来疫情恢复后反弹确定性较大。
2015-2021年工业物流总额及占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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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Wind
(4)连接物流上下游,仓储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期
仓储环节是物流上下游流程的结合部,是现代物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物流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物流企业研究和规划的重点。高效合理的仓储可以加快物资流动的速度、降低成本,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并可以实现和强化对资源有效控制和管理。自商务部2012年12月印发《关于促进仓储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商务部门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于仓储业的管理与指导,仓储业的产业规模继续扩大。加之近几年电子商务、跨境业务的爆发式增长,带来了仓储需求的大量增加,仓储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从中国仓储指数来看,除2022年一季度受疫情影响仓储指数有所下降外,仓储指数已经连续多月出于扩张区间。2022年6月份为53.9%,较上月上升3.7个百分点,继续保持在荣枯线以上,表明仓储行业受疫情影响减弱、供需明显恢复等有利因素影响,已经逐步呈现向好运行态势。新订单指数和平均库存周转次数指数较上月升幅分别超过6个和8个百分点,表明仓储业务活动更加活跃,恢复力度增强,物流保通保畅成效显现,货物周转效率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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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2年中国仓储指数
数据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WIND
3、电子信息产品及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高速发展
(1)电子信息产品行业的发展趋势
电子信息产业是使用第三方物流比例较高的行业。电子信息产品具有价值高、精密度高、结构复杂、品种繁多、定制化等特征,对专业化的第三方综合物流服务具有较大且严格的需求。
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2021年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2021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5.7%,增速比2020年加快8.0个百分点,快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速6.1个百分点。主要产品中,手机产量17.6亿台,同比增长7%,其中智能手机产量12.7亿台,同比增长9%;微型计算机设备产量4.7亿台,同比增长22.3%;集成电路产量3,594亿块,同比增长33.3%。
截至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之一,进入世界电子信息产业大国前列,包括富士康企业集团、索尼公司、伟创力公司、台达电子、光宝科技、大联大控股、罗技公司、仁宝电脑、纬创资通、英业达等在内的世界知名电子信息行业的品牌商、制造商及零部件供应商等均在中国大陆设立工厂,同时联想、华为等品牌也逐步成为全球电子信息产品的重要参与者。以联想集团为例,2011年成立的联宝(合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成为联想集团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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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人电脑研发和制造基地。不断发展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为相关上下游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以联想集团为例,联想集团作为全球消费电子领域领先的科技企业,其个人电脑出货量位居全球出货量前列,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IDC数据,联想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个人电脑出货量均保持市场第一的行业地位,优势明显。其2019财年、2020财年及2021财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07.16亿美元、607.42亿美元和716.18亿美元,整体营业收入增长情况良好。联想集团行业地位突出、整体经营情况良好、市场规模以及占有率不断提升,对物流及仓储服务具有稳定持续的采购需求。联想集团良好的市场地位以及经营情况,为公司与其开展长期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客户基础。
(2)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分析,2021年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54.5万辆和352.1万辆,同比均增长1.6倍,市场占有率达到13.4%,比上年高8个百分点。从新能源汽车走势情况来看,全年保持了产销两旺的发展局面。3月份开始月销量超过20万辆,8月份超过30万辆,11月份超过40万辆,12月份达到53万辆,呈现出持续增长势头
2021年,新能源汽车成为我国汽车行业最大亮点,连续7年销量全球第一。其市场发展已经从政策驱动转向市场拉动新发展阶段,呈现出市场规模、发展质量双提升的良好发展局面,为“十四五”期间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理想汽车创立于2015年,致力研发智能电动车,2020年理想汽车累计交付量达32,624辆,理想One销量成为2020年新能源SUV销量冠军。理想汽车2022年6月单月销量为13,024辆,同比增长68.90%,2022年第二季度销量为
2.87万辆,同比增长63.2%。2022年6月21日,理想汽车正式发布第二款新车理想L9,产品矩阵不断丰富。2019财年、2020财年及2021财年,理想汽车营业收入分别为2.84亿元、94.57亿元和270.10亿元,正处于快速扩张阶段。随着理想汽车后续出货量的快速增加,其对物流和仓储服务的需求量也将快速增长,为公司业务增长创造了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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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跨行业复制能力获得验证,实现多行业发展
通过提炼知识体系、构建模块化信息系统,公司已建立满足不同行业需求的现代供应链物流服务体系,可灵活、快速的搭建适配于不同制造行业供应链物流业务场景需求的管理流程与信息系统,实现公司信息系统、管理人才、业务网点、仓储和运输等资源在不同制造行业的复用。
公司的客户群已经从3C电子逐步扩展到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互联网、家用电器、光伏等行业。随着公司市场认知度的提升,品牌效应逐步显现,对不同行业供应链物流服务的研究;公司将在原有客户群和服务项目基础上,不断拓展新的行业与服务领域。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专业为制造业提供数字化、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及营运服务,能一站式端到端的满足制造业各类型的供应链物流需求,主要服务于3C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制造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公司已建立了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物流网络,并在香港、泰国、德国、越南、新加坡等部分区域建立公司,形成了便捷高效的集货运代理、智能仓储服务等于一体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公司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托综合物流管理平台,积极整合已有物流资源并打造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涵盖了制造业企业原材料物流、生产物流、成品物流以及逆向物流等供应链的全流程,实现了物流业和制造业的深入联动和良好互动,在行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较强的竞争优势。因此,在宏观经济、行业政策以及下游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带动下,发行人凭借自身在物流网络、信息技术、客户资源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及优势,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境外收入增长具有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二)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是为制造业提供数字化、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及营运服务,目前主要服务于3C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制造行业。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2022年1-3月营业收入 | 2021年营业收入 | 2020年营业收入 | 2019年营业收入 |
300240.SZ | 飞力达 | - | 695,512.91 | 355,135.30 | 258,09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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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公司简称 | 2022年1-3月营业收入 | 2021年营业收入 | 2020年营业收入 | 2019年营业收入 |
300013.SZ | 新宁物流 | - | 81,102.43 | 67,918.93 | 71,424.86 |
300350.SZ | 华鹏飞 | - | 16,535.08 | 16,948.51 | 19,251.26 |
603813.SH | 原尚股份 | - | 49,017.75 | 46,012.01 | 103,257.75 |
603535.SH | 嘉诚国际 | - | 70,147.12 | 57,394.75 | 58,637.38 |
603569.SH | 长久物流 | - | 447,563.10 | 406,441.12 | 478,254.44 |
001317.SZ | 三羊马 | - | 89,210.43 | 84,130.84 | 89,368.87 |
603836.SH | 海程邦达 | - | 1,186,202.79 | 538,509.53 | 334,900.62 |
均值 | - | 329,411.45 | 196,561.37 | 176,648.42 | |
300873.SZ | 海晨股份 | 34,426.76 | 138,683.04 | 103,144.35 | 87,720.74 |
数据来源:Wind,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注:同行业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均取自其公开披露的综合物流服务相关业务收入,上述公司未公告其2022年第一季度的具体分业务收入数据。发行人营业收入为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服务收入。上述可比公司中,由于综合物流服务业务的具体服务内容不同、服务的行业不同、主要收入来源不同等,因此各类物流企业的经营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2019年至2021年,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营业收入(综合物流服务相关业务)分别为176,648.42万元、196,561.37万元和329,411.45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6.56%。
上述期间内,海晨股份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服务收入合计分别为87,720.74万元、103,144.35万元和138,683.0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25.74%,增长趋势及增长幅度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整体增长情况相比,变动趋势保持一致,变动幅度不存在明显差异。
(三)境外销售及境外客户情况
1、境外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的地区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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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2年1-3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境内 | 29,815.83 | 82.98% | 124,449.00 | 84.80% | 90,744.82 | 84.50% | 75,498.21 | 82.03% |
境外 | 6,115.44 | 17.02% | 22,312.59 | 15.20% | 16,644.80 | 15.50% | 16,535.84 | 17.97% |
合计 | 35,931.27 | 100.00% | 146,761.59 | 100.00% | 107,389.63 | 100.00% | 92,034.04 | 100.00% |
报告期内,公司境内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82.03%、84.50%、84.80%和82.98%,公司收入之区域结构整体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3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货运代理服务 | 3,313.06 | 54.18% | 10,914.00 | 48.91% | 8,222.62 | 49.40% | 8,365.22 | 50.59% |
仓储服务 | 2,746.61 | 44.91% | 11,250.32 | 50.42% | 8,407.91 | 50.51% | 8,169.32 | 49.40% |
其他业务收入 | 55.77 | 0.91% | 148.27 | 0.66% | 14.27 | 0.09% | 1.30 | 0.01% |
合计 | 6,115.44 | 100% | 22,312.59 | 100% | 16,644.80 | 100% | 16,535.84 | 100% |
报告期内,公司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服务的境外收入金额占比最大,上述业务之境外收入金额占比合计分别为99.99%、99.91%、99.33%及99.19%,占比较高、为公司境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2、境外销售主要客户情况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前五大客户及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货运代理服务收入 | 仓储服务收入 | 收入合计金额 | 占比 |
2022年1-3月 | 1 | 联想集团 | 278.44 | 1,711.82 | 1,990.26 | 32.54% |
2 | Ubee Interactive Co., Ltd | 925.48 | - | 925.48 | 15.13% | |
3 | 康宁集团 | 264.18 | 71.26 | 335.44 | 5.49% | |
4 | ARROW ASIA PAC LIMITED | 318.90 | - | 318.90 | 5.21% | |
5 | 中山市仁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 157.68 | 157.68 | 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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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序号 | 客户名称 | 货运代理服务收入 | 仓储服务收入 | 收入合计金额 | 占比 |
合计 | 1,787.00 | 1,940.76 | 3,727.76 | 60.96% | ||
2021年度 | 1 | 联想集团 | 699.44 | 5,641.69 | 6,341.12 | 28.42% |
2 | 康宁集团 | 1,770.56 | 369.21 | 2,139.77 | 9.59% | |
3 | Ubee Interactive Co., Ltd | 1,339.21 | - | 1,339.21 | 6.00% | |
4 | 美高物流有限公司 | 925.67 | 169.59 | 1,095.26 | 4.91% | |
5 | 奇宏国际有限公司 | 541.75 | 7.79 | 549.54 | 2.46% | |
合计 | 5,276.63 | 6,188.28 | 11,464.91 | 51.38% | ||
2020年度 | 1 | 联想集团 | 1,184.08 | 2,611.65 | 3,795.73 | 22.80% |
2 | 康宁集团 | 1,376.53 | 199.36 | 1,575.90 | 9.47% | |
3 | 奇宏国际有限公司 | 493.33 | 5.04 | 498.37 | 2.99% | |
4 | 大联大控股 | 405.20 | 80.92 | 486.12 | 2.92% | |
5 | 美高物流有限公司 | 328.46 | 122.52 | 450.98 | 2.71% | |
合计 | 3,787.61 | 3,019.49 | 6,807.09 | 40.90% | ||
2019年度 | 1 | 联想集团 | 1,046.23 | 2,512.57 | 3,558.81 | 21.52% |
2 | 大联大控股 | 1,213.36 | 140.72 | 1,354.07 | 8.19% | |
3 | 伟创力公司 | 793.51 | 486.34 | 1,279.85 | 7.74% | |
4 | 美高物流有限公司 | 475.60 | 176.64 | 652.24 | 3.94% | |
5 | 金宝电子 | 480.76 | 135.35 | 616.11 | 3.73% | |
合计 | 4,009.46 | 3,451.61 | 7461.07 | 45.12% |
注:ARROW ASIA PAC LIMITED、美高物流有限公司、奇宏国际有限公司均为合并口径数据,包括该客户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包括联想集团、康宁集团、台达电子、光宝科技、大联大控股、伟创力等,上述公司均为国际性企业,在全球多地开展业务,并在中国大陆以及中国香港、东南亚等多地设立公司并通过上述主体同发行人进行交易。根据双方业务合作的实际情况,发行人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在境内和境外为客户提供包括运输、关务及仓储服务等在内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境内与境外的服务内容不存在显著性差异。发行人境外销售的主要客户包括联想集团、康宁集团、Ubee Interactive、大联大控股、伟创力公司等,与发行人的整体客户构成情况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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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境外收入有明显增长,主要系当期对联想集团的收入增长较大。公司当年在承接联想集团全球备品备件仓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开始为联想集团提供部分海外分仓的管理业务,主要为联想集团在东南地区等地如新加坡、泰国、越南等的备品备件仓的管理业务。2021年,联想集团贡献的境外收入金额同比增长2,545.39万元,为当年境外收入金额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规模随着下游大客户需求增加而有所增长,境外销售收入增长具备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续期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制造业提供数字化、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及营运服务,主要包括综合物流服务和场站业务。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情况如下:
1、道路运输许可证
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编号 | 备案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1 | 海晨股份 | 苏交运管许可苏字320584320123号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2023.08.18 |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
2 | 重庆汇晨 | 渝交运管许可字 500401007348号 | 普通货运 | 2025.05.18 |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3 | 海晨供应链 | 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03890号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 2023.12.15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
4 | 深圳海晨 | 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059272号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2022.09.05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5 | 前海赛联 | 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600268号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 2022.11.29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6 | 成都汇晨 | 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22115997号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024.01.13 | 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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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编号 | 备案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7 | 武汉海晨 | 鄂交运管许可武汉字420199100312号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 2025.10.10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8 | 成都综保 | 川交运管许可成字510122115731号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025.11.07 | 成都市双流区行政审批局 |
9 | 苏州环境 | 苏交运管许可苏字320509004082号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 2029.12.09 |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
2、道路运输辅助作业许可
序号 | 公司名称 | 证书编号 | 备案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1 | 海晨股份 | 交运输辅助许可字苏年320584600765号 | 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 | 2023.11.03 | 苏州市吴江区行政审批局 |
2 | 苏州海晨 | 交运输辅助许可字苏年320584600453号 | 货运代理 | 2026.06.17(注) | 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
3 | 常州海晨 | 交运输辅助许可字常年320412308738号 | 货运代理 | 2026.03.27 | 常州武进区行政审批局 |
注:有效期为苏州海晨的道路运输辅助作业许可续期后的有效期,具体参见本题回复之“二/(二)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续期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3、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
序号 | 公司名称 | 海关注册编号 | 经营类别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1 | 发行人 | 3225980020 | 报关企业 | 长期 | 吴江海关 |
2 | 深圳仓储 | 445366014E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福中海关 |
3 | 南通海晨 | 3206661004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南通综保 |
4 | 成都蓉海晨 | 510166A01Y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青白江海关 |
5 | 重庆汇晨 | 5006680005 | 报关企业 | 长期 | 西永海关 |
6 | 宁波海晨 | 33024609T1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甬保税区 |
7 | 岳阳海晨 | 430666015Y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岳阳综保 |
8 | 苏州汇晨 | 322566001Q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吴江综保 |
9 | 深圳海晨 | 4403468853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福中海关 |
10 | 安徽海晨 | 340166A00K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经开综保 |
11 | 合肥供应链 | 340166002E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合肥综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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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海关注册编号 | 经营类别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12 | 合肥海晨 | 340166A00E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经开综保 |
13 | 合肥汇晨 | 340166A00F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经开综保 |
14 | 海晨供应链 | 440314453B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福强海关 |
15 | 深圳汇晨 | 4403561006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福中海关 |
16 | 光明海晨 | 4403961XGB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福中海关 |
17 | 成都汇晨 | 5101665741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 |
18 | 成都嘉晨 | 5101W6002L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蓉机保B |
19 | 苏州海晨 | 3225960520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吴江海关 |
20 | 汇晨国际 | 3401240081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合肥海关 |
21 | 昆山海晨 | 3223660004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昆山综保 |
22 | 吴江海晨 | 3225660002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吴江综保 |
23 | 上海诚创 | 3122280253 | 报关企业 | 长期 | 浦东海关 |
24 | 武汉海晨 | 4201660066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武昌海关 |
25 | 武汉仓储 | 4250666001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武汉新港海关 |
26 | 芜湖汇晨 | 3402980012 | 报关企业 | 长期 | 芜湖海关 |
27 | 常州海晨 | 3254660007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武进综保 |
28 | 成都综保 | 5101632517 |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 长期 | 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 |
29 | 成都货代 | 5101988052 | 报关企业 | 长期 | 成都海关 |
30 | 深圳分公司 | 440398Z23P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 长期 | 福中海关 |
31 | 岳阳分公司 | 4306980676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 长期 | 岳阳海关 |
32 | 武汉分公司 | 420198Z002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 长期 | 武昌海关 |
33 | 合肥分公司 | 3401280002 | 报关企业分支机构 | 长期 | 庐州海关 |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序号 | 公司名称 | 备案登记表编号/出口企业代码 | 备案内容 | 备案登记机关 |
1 | 海晨股份 | 01804873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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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备案登记表编号/出口企业代码 | 备案内容 | 备案登记机关 |
2 | 深圳仓储 | 05018556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深圳市盐田区商务局 |
3 | 南通海晨 | 04171250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南通开发区商务局 |
4 | 重庆汇晨 | 05082082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重庆市商务局 |
5 | 宁波海晨 | 02844793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宁波市商务局 |
6 | 岳阳海晨 | 04742538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岳阳市商务局 |
7 | 广西海晨 | 4500MA5NWMKK2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崇左市凭祥市商务局 |
8 | 苏州汇晨 | 3200MA1Y1J9H3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 |
9 | 深圳海晨 | 04941364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深圳市福田区商务局 |
10 | 安徽海晨 | 01446819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合肥市商务局 |
11 | 合肥供应链 | 3400MA2W5Q3P1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合肥市商务局 |
12 | 合肥海晨 | 01450429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合肥市商务局 |
13 | 合肥汇晨 | 01446631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合肥市商务局 |
14 | 海晨供应链 | 03056130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深圳市南山区商务局 |
15 | 深圳汇晨 | 05019475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深圳市坪山区商务局 |
16 | 光明海晨 | 05033004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深圳市光明区商务局 |
17 | 成都汇晨 | 03118257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成都市商务局 |
18 | 苏州海晨 | 01804888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 |
19 | 汇晨国际 | 01444472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合肥市商务局 |
20 | 昆山海晨 | 02757897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昆山市商务局 |
21 | 吴江海晨 | 00543402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 |
22 | 武汉海晨 | 03027886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武汉市商务局 |
23 | 武汉仓储 | 04731513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武汉市商务局 |
24 | 芜湖汇晨 | 00460447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芜湖市商务局 |
25 | 常州海晨 | 02242281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常州市武进区商务局 |
26 | 成都综保 | 01111098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成都市商务局 |
27 | 成都货代 | 03732636 | 对外贸易经营者 | 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 |
5、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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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备案表编号 | 业务类型范围 | 备案机关 |
1 | 发行人 | 00067716 | 海运,空运,陆运; 一般货物; 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 | 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 |
2 | 苏州海晨 | 00041468 | 海运,空运,陆运; 一般货物; 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 | 苏州市吴江区商务局 |
3 | 昆山海晨 | 00016171 | 海运,空运,陆运; 一般货物; 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 | 昆山市商务局 |
4 | 芜湖汇晨 | 00006337 | 陆运; 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相关短途运输,运输咨询 | 芜湖市商务局 |
6、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序号 | 公司名称 | 海关编号 | 登记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至 | 发证机关 |
1 | 苏州海晨 | (宁)关保库字第G0014号 | 设立保税仓库 | 2025.04.01 | 南京海关 |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日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者注册备案,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续期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无法续期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苏州海晨原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18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苏州海晨在前述有效期限届满前已向主管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江苏省道路运输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业务审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提出续期申请,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苏州海晨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的续期申请已获批准,新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22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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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苏州海晨的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已完成续期,不存在无法续期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补充披露情况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业务资质续期风险”及“第七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五、经营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业务资质续期风险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制造业提供数字化、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及营运服务,发行人开展业务过程中所需的资质主要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辅助业许可证、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登记证明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取得了开展相关业务所需的资质,上述资质期限届满前,发行人将根据相关规定续期。但是,存在上述资质到期后未能及时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通过的风险,这将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并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及行业数据,了解报告期内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发展情况;
2、查阅可比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了解可比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
3、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了解发行人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查阅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分析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
5、获取了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境外收入结构和境外销售主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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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询问发行人财务人员及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境外销售的模式、流程和客户等;
7、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情况。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查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道路运输部门等出具的合规证明;
3、查阅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
4、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
5、访谈发行人的业务负责人员,了解相关资质证照续期的情况;
6、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7、查阅道路运输许可证续期申请材料。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境外收入增长具有合理性及持续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具备日常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注册备案,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苏州海晨的道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许可证已完成续期,不存在无法续期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2、发行人已对(2)事项涉及的相关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第4题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31,527.38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998.02万元,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2,810.72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698.46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2,000万元,其他非流动资产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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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为486.42万元。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深圳君联深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深运”)份额,发行人的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已完成首期出资2,000万元。发行人认定对君联深运的投资为财务性投资。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合肥入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入野生物)和苏州市吴江悦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江悦声),发行人认定上述两家参股公司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金额分别为4,647.54万元、4,468.54万元、4,289.58万元和4,244.83万元。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位于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的商务金融用地,面积3,373.32平方米。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宁波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通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河川水流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等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销售和食品互联网销售,控股子公司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的经营范围包括酒类经营。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来对君联深运的出资计划,并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2)结合入野生物和吴江悦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与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协同关系等,说明未将上述两家参股公司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3)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的商务金融用地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开发计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4)发行人及子公司互联网业务具体情况和客户类型,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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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5)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具体情况。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律师核查(3)(4)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来对君联深运的出资计划,并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一)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2022年5月23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即2021年11月23日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具体分析如下:
1、类金融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进行投资的情形。
2、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深圳君联深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联深运”)份额,发行人的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
2022年2月,发行人完成对君联深运的首期出资2,000万元,并将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于2024年2月前完成后续出资,具体出资计划请参见本题回复之“一/(二)发行人未来对君联深运的出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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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联深运主要投资于包含智能物流、物联网在内的智能制造与硬科技、企业IT服务、TMT、创新消费等与公司主业及所服务下游行业相关度较大的初创期企业与处于成长前期的企业。发行人投资君联深运,旨在进一步促进公司“服务业制造化”战略的实现,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君联深运,不参与君联深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公司无法对君联深运实施控制。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对君联深运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并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将该部分投资金额全部扣除。发行人对君联深运的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3、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拆借资金的情形。
4、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委托贷款的情形。
5、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6、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如下:
序号 | 受托机构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购入金额(万元)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是否已赎回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2天封闭式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19,700.00 | 2021/12/23 | 2022/2/23 | 是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 |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62天封闭式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7,500.00 | 2021/12/23 | 2022/2/23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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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托机构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购入金额(万元)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是否已赎回 |
行 |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2年第013期I款 | 保本浮动收益 | 6,000.00 | 2022/1/11 | 2022/4/8 | 是 |
4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1天封闭式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5,000.00 | 2022/1/17 | 2022/4/18 | 是 |
5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天封闭式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19,700.00 | 2022/3/8 | 2022/3/28 | 是 |
6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天封闭式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7,500.00 | 2022/3/8 | 2022/3/28 | 是 |
7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27,060.00 | 2022/4/12 | 2022/7/12 | 是 |
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5,000.00 | 2022/4/19 | 2022/7/19 | 是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华福证券兴福安盈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29,000.00 | 2022/4/6 | 2022/8/20 | 否 |
10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兴业银行金雪球添利快线净值型理财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16,000.00 | 2022/4/12 | 2022/4/26 | 是 |
1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华福证券兴福安盈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16,000.00 | 2022/4/28 | 2022/10/28 | 否 |
1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兴银理财金雪球稳利1号A款净值型 | 保本浮动收益 | 5,000.00 | 2022/7/20 | 2022/10/19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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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托机构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购入金额(万元)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是否已赎回 |
深圳科技支行 | 理财产品 |
如上表所示,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的情形。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累计购买了结构性存款、银行短期理财产品等,系公司为加强流动资金收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购买的产品,具有收益波动性低、安全性高、周期短、流动性强的特点,不属于《审核问答》中“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资。
7、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8、相关财务性投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实施及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为投资君联深运,合计认缴金额为5,000万元,发行人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将该部分投资金额全部扣除,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发行人未来对君联深运的出资计划
根据《深圳君联深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君联深运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按照普通合伙人缴资通知的要求分期缴付,原则上分三次缴付;首期出资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40%,在首次交割后缴付;第二期出资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在首次交割满12个月内缴付;第三期出资为各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在首次交割满24个月内缴付。
根据上述约定,发行人于2022年2月完成对君联深运首期2,000万元出资,并将于2023年2月前缴付认缴出资额的30%,于2024年2月前完成剩余出资额的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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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已将对君联深运已出资和拟出资金额合计5,000.00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结合相关财务报表科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3)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含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4)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会计科目列示如下:
序号 | 项目 | 账面金额(万元) | 财务性投资金额(万元) | 财务性投资占归母净资产比例 |
1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31,527.38 | 10,000.00 | 4.81% |
2 | 其他应收款 | 1,998.02 | - | - |
3 | 其他流动资产 | 2,810.72 | - | - |
4 | 长期股权投资 | 698.46 | - | - |
5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2,000.00 | 2,000.00 | 0.96% |
6 | 其他非流动资产 | 486.42 | - | - |
由上表可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1、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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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受托机构名称 | 产品名称 | 产品类型 | 购入金额(万元) | 购买日 | 到期日 | 截至目前是否已赎回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91天封闭式产品 | 保本浮动收益 | 5,000.00 | 2022-01-17 | 2022-04-18 | 是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 中国工商银行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专户型2022年第013期I款 | 保本浮动收益 | 6,000.00 | 2022-01-11 | 2022-04-08 | 是 |
3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 | 兴银理财金雪球悦享3号L款净值型理财产品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10,000.00 | 2021-09-28 | 2022-04-11 | 是 |
4 | 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 汇远1号(注2) | 信托计划 | 10,000.00 | 2021-09-23 | 2022-09-22 | 是 |
注:1、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31,527.38万元,与上述产品合计的购入金额差异主要系截至期末尚未实际取得的收益所致
2、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汇远1号信托计划已经提前赎回完毕。
截至2022年3月31日,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主要为收益率平稳且期限小于一年的理财产品。序号1及序号2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理财产品,该等理财产品可以保证本金安全,属于风险较低类型。序号3的理财产品主要投向固定收益类债券产品,风险较低且期限较短,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已赎回,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序号4的理财产品因其期限相对较长且具有一定风险,公司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汇远1号信托已提前赎回完毕,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综上所述,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31,527.38万元,主要为公司开展现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而购买的理财产品,其中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将持有的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汇远1号信托计划认定为财务性投资,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该信托计划已提前赎回完毕,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因此,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均不属于《发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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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提及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3,089.79万元,余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3月31日 |
存出保证金及押金 | 2,034.35 |
代垫款 | 685.59 |
备用金 | 290.82 |
应收出口退税款 | 74.61 |
其他 | 4.42 |
合计 | 3,089.79 |
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存出保证金及押金、代垫款等,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3、其他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2,810.72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3月31日 |
增值税留抵税额 | 2,668.58 |
预缴税费 | 2.69 |
待摊费用 | 139.44 |
合计 | 2,810.72 |
2022年3月31日,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系增值税留抵税额,不构成财务性投资。
4、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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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余额(万元) | 主营业务 | 投资时间 | 投资目的 | 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 |
安徽徽购佳选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 469.98 | 直销中心运营管理、出口加工区内场站运营管理 | 2016年7月 | 场站业务及进口商品销售业务合作 | 否 |
合肥入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28.48 | 燕麦奶制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 | 2021年3月 | 新零售业务领域拓展 | 否 |
苏州市吴江悦声科技有限公司 | 200.00 | 电脑产品及备品备件的维修 | 2022年1月 | 主营业务协同,拓展在电子产品及备品备件的维修服务能力 | 否 |
合计 | 698.46 |
发行人对上述企业的投资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规划开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一定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请参见本题回复之“二、结合入野生物和吴江悦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与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协同关系等,说明未将上述两家参股公司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
5、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为2,000.00万元,系对深圳君联深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君联深运主要投资于包含智能物流、物联网在内的智能制造与硬科技、企业IT服务、TMT、创新消费等与公司主业及所服务下游行业相关度较大的初创期企业与处于成长前期的企业。公司投资君联深运,旨在进一步促进公司“服务业制造化”战略的实现,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鉴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君联深运,不参与君联深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公司无法对君联深运实施控制。因此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对君联深运的投资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并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将该部分投资金额全部扣除。发行人对君联深运的投资不属于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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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2年3月31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为486.42万元,均为预付的长期资产购置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因此,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的财务投资金额合计为12,000.00万元,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总额为15,000.00万元,占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7.22%,低于30%,占比较低。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本次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已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二、结合入野生物和吴江悦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与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协同关系等,说明未将上述两家参股公司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
(一)入野生物的情况
1、入野生物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入野生物的营业执照,入野生物的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果蔬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凉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糕点、面制品的生产、加工;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道路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咖啡器具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入野生物的实际经营业务为燕麦奶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前期主要从事燕麦奶制品的早期研发工作。根据入野生物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股东方的经营安排,2022年7月1日,入野生物股东安徽绿番茄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作出决议,决定注销入野生物。入野生物目前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正在开展清算工作。预计将于2022年9月完成注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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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协同关系等发行人基于自身在综合物流服务、跨境物流等领域的业务能力,在原有主营业务外持续拓展自动化设备集成、新零售等领域。发行人通过子公司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新零售业务,同时基于对新零售领域的判断看好燕麦奶等饮品市场的发展,因此通过参股入野生物涉足燕麦奶领域,作为发行人新零售业务的拓展。
(二)吴江悦声的情况
1、吴江悦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
根据吴江悦声的营业执照,吴江悦声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吴江悦声的实际经营业务为电脑产品及备品备件的维修。吴江悦声2022年1-6月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 |
总资产 | 561.23 |
所有者权益 | -92.76 |
营业收入 | 128.77 |
净利润 | -292.76 |
2、与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关系、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协同关系等
作为发行人综合物流服务的一部分,发行人为客户提供备品备件的综合管理服务、售后逆向物流服务等。发行人在为客户提供备品备件仓储服务时,客户将其返修的电子产品及备品备件寄回仓库后再将其发往各地进行维修。吴江悦声的其他股东在电子产品及备品备件维修领域有多年的从业经历,并在业内建立了一定的口碑,发行人通过与其共同设立吴江悦声,能够建立电子产品及备品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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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为客户提供备品备件的仓储服务的同时,可以进一步延伸服务范围,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吴江悦声成立后,已开始承接发行人吴江仓库相关客户的维修业务,并于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128.77万元,基于发行人的经营计划及发展规划,苏州汇晨物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受让吴江悦声股权以及与吴江悦声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合计控制吴江悦声69%的股权。发行人自2022年4月起将吴江悦声纳入合并范围。2022年1-6月,吴江悦声的主要客户为联想集团。
因此,发行人投资设立吴江悦声系围绕自身主营业务以获取技术及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较高的协同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三)未将上述两家参股公司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原因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参股入野生物系在新零售领域的业务拓展,参股吴江悦声系在综合物流服务领域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拓展,系围绕公司业务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因此,未将上述两家参股公司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有合理性。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的商务金融用地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开发计划,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为位于成都市双流区的综合楼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发行人综合考虑该建筑物的用途和未来规划,在履行相应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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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将综合楼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及列报,发行人按照成本法对上述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二)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的商务金融用地的具体情况及未来开发计划根据《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的商务金融用地的基本信息如下:
权利人 | 成都双流综保物流有限公司 |
不动产单元号 | 510122011008GB00004W00000000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双国用[2014]第9261号 |
土地坐落 | 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权利性质 | 出让 |
土地用途 | 商务金融用地 |
使用权面积 | 3,373.32 m2 |
使用期限 | 2053年2月20日 |
成都综保已在该地块上建有综合楼并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列报,上述土地上的房产正在办理产权证书。该地块上的房产已建成投入使用,目前综合楼对外出租面积为8,295平方米,自用面积为1,056平方米,发行人不存在对外出售该综合楼的计划。该地块不存在尚待开发部分,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亦不会用于对该地块的开发。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号 | 土地证号 | 位置 | 面积(m2) | 取得方式 | 用途 | 所属企业 | 使用期限 |
1 | 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2089号 | 松陵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泉海路111号 | 14,946.00 | 出让 | 工业用地 | 海晨股份 | 至2056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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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地证号 | 位置 | 面积(m2) | 取得方式 | 用途 | 所属企业 | 使用期限 |
2 | 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2031号 | 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庞金路2088号 | 40,289.70 | 出让 | 工业用地 | 海晨股份 | 至2053年7月28日 |
3 | 苏(2018)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121426号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联北路西侧庞金路东侧 | 13,712.80 | 出让 | 仓储用地 | 海晨股份 | 至2064年1月14日 |
4 | 皖(2018)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18989号 | 合肥经济开发区云谷路3188号安徽海晨综保物流有限公司1#保税仓库 | 10,077.00 | 出让 | 工业用地 | 安徽综保 | 至2063年7月9日 |
5 | 皖(2018)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18988号 | 合肥经济开发区云谷路3188号安徽海晨综保物流有限公司2#保税仓库 | 10,095.24 | 出让 | 工业用地 | 安徽综保 | 至2063年7月9日 |
6 | 皖(2020)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29192号 | 新港工业园规划出口2路与规划出口6路交口 | 33,275.00 | 出让 | 工业用地 | 安徽综保 | 至2069年11月25日 |
7 | 皖(2021)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59831号 | 新港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内出口6路与出口2路交口海晨综保2#厂房 | 2,901.87 | 出让 | 工业用地 | 安徽综保 | 至2062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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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土地证号 | 位置 | 面积(m2) | 取得方式 | 用途 | 所属企业 | 使用期限 |
8 | 皖(2021)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67081号 | 新港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内出口6路与出口2路交口海晨综保1#厂房 | 2,901.21 | 出让 | 工业用地 | 安徽综保 | 至2062年1月19日 |
9 | 双国用(2014)第13796号 | 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 | 69,902.57 | 出让 | 工矿仓储用地 | 成都综保 | 至2064年10月21日 |
10 | 双国用(2013)第12881号 | 双流区公兴街道邵家店村8、9社 | 34,311.86 | 出让 | 仓储用地 | 成都综保 | 至 2063年5月9日 |
11 | 双国用(2012)第12955号 | 双流区公兴镇邵家店村8、9社 | 29,831.59 | 出让 | 仓储用地(海关保税仓库) | 成都综保 | 至 2062年6 月20 日 |
12 | 双国用(2014)第9261号 | 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 | 3,373.32 | 出让 | 商务金融用地 | 成都综保 | 至 2053年2月20日 |
13 | 苏2022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19416号 | 吴安静经济开发区新字路南侧、光明路西侧 | 29,008.83 | 出让 | 工业用地 | 海晨股份 | 2072年3月23日 |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序号 | 房屋产权证号 | 位置 | 建筑面积(m2) | 所属企业 |
1 | 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2089号 | 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泉海路111号 | 9,525.52 | 海晨股份 |
2 | 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权第9002031号 |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庞金路2088号 | 31,668.83 | 海晨股份 |
3 | 皖(2018)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18989号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3188号安徽海晨综保物流有限公司1#保税仓库 | 11,409.84 | 安徽综保 |
4 | 皖(2018)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18988号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3188号安徽海晨综保物流有限公司2#保税仓库 | 11,409.84 | 安徽综保 |
5 | 皖(2021)肥西县不动 | 新港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内出 | 11,744.26 | 安徽综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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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屋产权证号 | 位置 | 建筑面积(m2) | 所属企业 |
产权第0059831号 | 口6路与出口2路交口海晨综保2#厂房 | |||
6 | 皖(2021)肥西县不动产权第0067081号 | 新港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内出口6路与出口2路交口海晨综保1#厂房 | 11,744.26 | 安徽综保 |
7 | 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274976号 | 公兴街道仓储横一、二路1-49号1栋1层1号及2栋1层1号 | 24,978.77 | 成都综保 |
8 | 双房权证监证字第1373349号 | 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仓储横二、三路101-199号,102-200号5栋1楼1号及3栋1楼1号 | 49,333.28 | 成都综保 |
9 | 双房权证双权字第0468354号 | 公兴镇仓储横一、二路50-85号4栋1层1号 | 19,617.01 | 成都综保 |
10 | 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72185号 | 南山区兴海大道信利康大厦13A | 270.18 | 海晨供应链 |
11 | 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70169号 | 南山区兴海大道信利康大厦13G | 272.54 | 海晨供应链 |
12 | 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70137号 | 南山区兴海大道信利康大厦13H | 239.40 | 海晨供应链 |
除前述“双流县公兴街道邵家店社区”的商务金融用地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南山区兴海大道信利康大厦13A、13G及13H”的商业性办公用地亦为商业用地,为发行人办公场所,未用于对外出租。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的参股公司均未持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持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的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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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1 |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服务:包括装卸、储存、库内货物的分级、分装、挑选、贴商标、制标签、简单加工、维修检测等;承办海运、空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货运代办;从事各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物流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研发、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2 | 苏州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 | 普通货运;货运代办;代理报检;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公共型保税仓库(取得消防合格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3 | 吴江海晨仓储有限公司 | 仓储服务;承办陆运、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产出口货物的检测、维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4 | 常州亨通海晨物流有限公司 | 货运代办,仓储服务。承办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5 | 昆山海晨仓储有限公司 | 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对代理的仓储物品进行检测及上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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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6 | 上海诚创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国际海上、航空、陆路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航空、道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货物打包服务代理;在上海海关关区各口岸或监管业务集中地从事报关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 否 |
7 | 深圳市海晨物流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国内外货运代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交通部门审批的,需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交通部门审批的,需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方可经营);报关服务。 | 否 |
8 | 海晨物流(香港)有限公司 | Logistics | 否 |
9 | 成都双流综保物流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保税物流中心经营;保税仓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10 | 成都汇晨物流有限公司 | 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仓储(不含危险品);代理商品报关、报检服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运;从事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否 |
11 | 芜湖汇晨物流有限公司 | 国际货运陆运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定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运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12 | 武汉海晨物流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代理报检;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公共型保税仓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13 | 安徽海晨综保物流有限公司 |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装卸搬运及包装服务;集装箱拼装拆箱服务;物业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货运代办及咨询服务;物流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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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设施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服务;物流产业投资;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及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它印刷品(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键盘加工;电子产品的维修及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4 | 深圳市前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供应链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代理报关、报检;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计算机信息系统、云存储、云计算、物联网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物流信息咨询、物流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的批发、零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仓储、搬运、装卸服务;初级农产品、水产品、新鲜果蔬的销售。(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普通集装箱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无船承运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15 | 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餐饮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否 |
16 | 苏州汇晨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物流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电脑及周边设备的研发、生产、检测、维修;软件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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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服务(不含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7 | 广西海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经营陆路、海上、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提供货物仓储(除有毒、危险品)、报关报检服务;进出口贸易;电子产品维修。(以上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18 | 岳阳海晨仓储有限公司 |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爆炸物品),货运代理,代理报检,承办海运、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19 | 常州汇晨物流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20 | 宁波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报关业务;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保税仓库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报检业务;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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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21 | 南通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保税仓库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报关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报检业务;国内贸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22 | 重庆汇晨物流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报关业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检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23 | 深圳市海晨仓储联运有限公司 | 仓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24 | 成都蓉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铁路运输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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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25 | 苏州汇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停车场服务;水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26 | 安徽汇晨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货物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否 |
27 | Hichain Logistics(Thailand)Co., Ltd. | Transportation,Warehouse | 否 |
28 | 安必达运输有限公司 | Transportation | 否 |
29 | 汇晨物流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 Transport Agent | 否 |
30 | Hichain Logistics(Germany)GmbH | Warehouse management, transportation service, online distribution, Importation, Exportation of electronics products | 否 |
31 | Hichain Logistics Viet Nam Co., Ltd. | Transportation,Warehouse | 否 |
32 | Hichain Logistics(Singapore)Pte.Ltd. | Transportation,Warehouse | 否 |
33 | 成都双流综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货运代理及货运咨询服务;仓储(不含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 否 |
34 | 成都嘉晨捷运物流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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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5 | 合肥海晨仓储有限公司 | 仓储(除危险品)服务;货物报关、报检、进出口代理服务;货物整理;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及货物咨询服务;电子产品的维修及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36 | 合肥汇晨仓储有限公司 | 仓储服务;货物包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保险及运输咨询业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凭许可证核定范围至2018年06月02日经营)、酒(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办公用品、珠宝玉器、工艺品、宠物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零部件、卫浴用品、母婴用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37 | 合肥海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仓储(除危险品)服务;货物报关、报检、进出口代理服务;货物整理;普通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及货物咨询服务;电子产品维修及加工;供应链管理及信息咨询;数据服务及数字化资源开发;数字化仓储管理;软件及互联网平台开发及技术服务;自动化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38 | 南京斯黛普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39 | 南京汇晨桑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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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40 | 深圳市前海赛联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物流技术、电子商务技术开发;自动化物流系统及设备的设计、销售、安装、调试、项目管理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物流供应链规划与设计;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机械设备、机电设备、电脑软件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机电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电力设施及其他限制项目,仅限上门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 否 |
41 | 北海市汇晨物流有限公司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自营和代理一般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物流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销售;仓储服务;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42 | 深圳市汇晨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子产品的检测、维修、加工业务。从事装卸、搬运业务;供应链管理;物流方案设计;物流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仓储服务;承办陆运、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内、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 | 否 |
43 | 深圳市光明区海晨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 仓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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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44 | 东莞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45 | 深圳市光明汇晨物流有限公司 |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46 | 深圳市光明海晨仓储有限公司 |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47 | 深圳市光明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48 | 南通市赛联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农产品智能物流装备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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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含特种设备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49 | 明光市赛联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塑料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否 |
50 | 苏州市吴江悦声科技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51 | 重庆汇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业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52 | 深圳海晨盟立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规划设计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物料搬运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互联网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注: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武汉海晨仓储有限公司已注销
2、发行人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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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的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业务性质 |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 |
1 | 安徽徽购佳选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 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钟表与计时仪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皮革制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水产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柜台、摊位出租;初级农产品收购;品牌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企业管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保税仓库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酒类经营;出版物零售;烟草制品零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2 | 合肥入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果蔬饮料、茶饮料、植物饮料、凉茶、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糕点、面制品的生产、加工;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道路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咖啡器具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否 |
3 | 深圳君联深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 否 |
4 | 深圳市光明海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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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0.00万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不会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或销售业务”。综上所述,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亦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计划或安排,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互联网业务具体情况和客户类型,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互联网业务具体情况和客户类型,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
1、发行人及子公司互联网业务具体情况和客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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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规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及说明,“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包含的子类别及其说明、示例如下: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类别 | 说明及示例 |
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 |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基于基础传输网络为储存数据、数据处理及相关活动,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有关应用设施的服务。例如长城宽带。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外,通过互联网提供在线信息、电子邮箱、数据检索、网络游戏、网上新闻、网上音乐等信息服务;不包括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有关内容列入相应的金融行业中具体分为互联网搜索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例如百度、腾讯、网易、今日头条等。 |
互联网平台 | 指专门为生产服务、居民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等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的互联网活动,具体分为互联网生产服务平台、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互联网科技创新平台、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其他互联网平台。例如淘宝、京东、美团、滴滴、北森、智联、51JOB等。 |
互联网安全服务 | 包括网络安全监控,以及网络服务质量、可信度和安全等评估测评活动。例如奇虎360。 |
互联网数据服务 |
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大数据处理、云储存、云计算、云加工等服务。例如华为云、阿里云、腾讯云等。
其他互联网服务 | 指除基础电信运营商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外的其他未列明互联网服务。 |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涉及互联网相关业务
公司的主营业务包括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此外还从事场站服务,主要服务于3C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制造行业。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属于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因此,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涉及互联网相关业务。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互联网业务具体情况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请参见本问询函回复本题之“三/(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互联网相关表述的企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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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 营业范围涉及互联网相关表述情况 | 具体情况 | 截至回复出具日办理进度 |
深圳市前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营业范围中包括“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 | 仅从事综合物流服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 | 已办理完成 |
合肥海晨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 营业范围中包括“软件及互联网平台开发及技术服务” | 仅从事综合物流服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 | 已提交变更申请 |
宁波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营业范围中包括“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 仅从事综合物流服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 | 已办理完成 |
南通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营业范围中包括“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 仅从事综合物流服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 | 已提交变更申请 |
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营业范围中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 仅从事线下零售业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 | 已提交变更申请 |
合肥市河川水流咖啡有限责任公司 | 营业范围中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仅从事线下零售业务,未实际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 | 已提交变更申请 |
上述营业范围中涉及互联网相关表述的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公司已开始办理上述公司的营业范围变更工作,将在营业范围中去除上述涉及互联网业务的表述。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深圳市前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海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范围已变更完毕,其余公司的变更申请已提交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述公司在经营范围变更完成前不会开展互联网相关业务。
2、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实际开展互联网业务的情况,亦不存在通过开展互联网业务收集、存储个人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
(1)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制造业提供数字化、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及营运服务,发行人面向企业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场站业务等,不面向个人客户开展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收集、存储社会公众或客户个人数据,或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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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在提供综合物流服务时,会通过自有车辆及采购外部运力满足客户运输需求,自有车辆的司机为发行人的员工。发行人通过供应商提供运输服务时,为了便于对业务执行过程进行追踪和管理、保护货物安全并按时送达,发行人开发了“海晨司机助手V2”、“海晨智运”等微信小程序,由外部运力供应商安排实际执行运输任务的司机在小程序中登录,登录时小程序会收集司机的姓名、手机号信息及所属公司信息(上述信息无需进行实名认证),发行人将相关信息存储于业务系统中,小程序的主要功能包括司机签到、物流节点跟踪、加油填报、ETC登记管理等,目的在于加强业务执行环节的管控、保护客户货物的安全及按时到达。发行人运输业务执行过程中涉及司机登录的小程序包括“海晨司机助手V2”、“海晨智运”等,截至2022年7月22日,上述小程序共有司机用户数量为2,576名,其中自有车队司机171名,外部运力供应商的司机2,405名,发行人上述小程序的用户均为运输业务执行过程中的司机。
发行人在业务执行结束后,出于财务管理的需求,会将该笔订单相关信息予以归档保存。发行人上述小程序仅用于对运输业务的执行进行过程管理,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亦仅用于主营业务的开展,不会用于其他用途,不存在利用上述小程序进行发单、派单或撮合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对相关个人数据进行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面向社会公众或客户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亦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或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开发的小程序用于对运输业务的执行进行过程管理,发行人不存在利用该等小程序进行发单、派单或撮合交易的情形,发行人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仅用于开展主营业务,不会将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存在对相关个人数据进行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
(2)发行人其他业务相关情况
发行人通过子公司汇晨国际开展新零售业务。汇晨国际的微信公众号“HIGO咖啡”是汇晨国际在合肥联保园区内开设的线下咖啡店的账号,用于该咖啡店的顾客注册会员卡、点餐等,截至2022年7月22日,共有454名顾客通过该微信公众号注册了会员。顾客在通过“HIGO咖啡”开通会员卡时,“H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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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会收集顾客提交的姓名及手机号(上述信息无需进行实名认证),并生成电子会员卡,上述信息仅用于顾客在咖啡店的点餐、积分等。汇晨国际“HIGO咖啡”公众号通过微信平台为顾客提供点餐、积分等服务,属于在该平台内的经营者,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平台收集,公司不存在直接收集、存储此部分个人数据的情形,且该业务规模极小,不属于公司的主要业务,上述数据仅用于咖啡店对顾客提供服务时使用,汇晨国际不会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涉及收集、存储及运营个人数据等方面的案件,不存在涉及收集、存储及运营个人数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1、“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指南》第二条“相关概念”的规定:“(一)平台,本指南所称平台为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二)平台经营者,是指向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交流等互联网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三)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互联网平台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在运营平台的同时,也可能直接通过平台提供商品。(四)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域名、APP、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情况如下
(1)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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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持有者 | 域名 | ICP/ISP备案 | 主要功能/用途 | 是否存在为双边或者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
发行人 | hichain.com | 苏ICP备05065971号-1 | 股份公司官网 | 否 |
汇晨国际 | higobaba.com | 无 | 未实际启用 | 否 |
汇晨国际 | higobaba.cn | 无 | 未实际启用 | 否 |
公司目前正在使用的域名hichain.com为公司的官方网站,主要用于企业宣传;域名higobaba.com、higobaba.cn均未实际启用。上述网站并非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的交易,不存在相互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在该等网站上进行交易或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APP、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APP。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情况如下:
运营单位 | 名称 | 属性 | 主要功能/用途 | 是否存在为双边或者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
汇晨国际 | 海狗爸爸跨境购 | 公众号 | 官方公众号,用于宣传推送 | 否 |
HIGO咖啡 | 公众号 | 厂区线下咖啡店宣传推广及会员服务 | 否 | |
海狗爸爸进口商城 | 公众号 | 未实际运营 | 否 | |
海晨股份 | 海晨股份 | 公众号 | 官方公众号,公司介绍、新闻发布等 | 否 |
接驳通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海晨司机助手V2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海晨智运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海晨智慧园区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海晨驻场管理助手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海晨物流司机助手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CHIC综保区场站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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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 | 名称 | 属性 | 主要功能/用途 | 是否存在为双边或者多边主体提供交互 |
海晨仓库助手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海晨订单旅行平台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
海晨智能园区 | 小程序 | 内部业务平台 | 否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企业宣传、信息推送、业务运营管理等,未作为第三方平台撮合商户及合作伙伴与其他下游相关方交易,不存在互相依赖的双边或者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不存在在该等微信公众号上撮合交易、信息交流等情形,不涉及互联网平台经营。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子公司不涉及互联网平台运营,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发行人子公司汇晨国际通过“HIGO咖啡”微信公众号为顾客提供点餐、积分等服务,属于“平台内经营者”,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况。
(三)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1、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是否公平有序、合法合规
发行人所从事的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属于现代物流业大类,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具体情况如下:
(1)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充分且公平
物流行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一方面,市场竞争主体逐渐多元化。本土物流产业近年来通过兼并重组、战略调整、联盟合作等多种方式,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中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国有背景物流企业,主要集中在跨境第三方物流、远洋物流等;大型生产、商贸流通企业下属物流企业也积极向现代物流转型,所服务行业主要集中于汽车物流、家电物流、化工物流等行业;外资物流企业不断进入蓬勃发展的中国市场,看重持续增长的经济带来的对物流需求的增加,UPS、敦豪物流、德国辛克物流等国际大型物流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兼并收购、成立中外合资物流公司等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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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中国市场,重点通过对国内物流优质企业的收购迅速提升物流服务网络和能力。另一方面,市场竞争领域趋于专业化。现代物流市场逐步细分、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专注于不同行业的专业化物流市场,如电子信息产品物流、医药物流、汽车物流、家电物流、服装物流、冷链物流等。不同的物流细分市场由于各自行业的特殊性,也出现了一批集中于该行业的物流综合服务提供商,行业市场化程序越来越高,行业竞争充分且公平。
(2)行业监管体系完整,竞争规范有序
公司所从事的制造业供应链物流服务属于现代物流业大类,目前,除对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运输代理严格执行审批制度以外,国家已经取消针对现代物流业的行政审批,属于完全竞争行业,不存在市场准入、生产规模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物流作为综合性服务业,其业务涉及运输、仓储、口岸服务、信息处理等多个领域,具有跨区域、跨部门的特征,因此行业政策关联多个监管部门,行业管理涉及多个行业协会。目前,行业监管职能主要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海关总署等职能部门。
现代物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其主要任务是推动中国物流业的发展,推动政府与企业采购事业的发展,推动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
现代物流业是串联经济活动中所有供应、运输、生产、流通、库存等业务环节及相关信息交流的有机系统,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充分发挥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国民经济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陆续出台各类政策与法规,着力建立和完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3)行业竞争壁垒突出,竞争合法合规
物流业虽然属于充分竞争行业,但由于物流企业自身定位的不同,竞争的差异化也较为明显。国内物流市场绝大多数企业只能提供仓储、运输等较为传统的物流服务,该类业务的市场进入门槛低,市场竞争激烈。而能够提供一体化综合物流服务和供应链服务的现代物流服务商较少。从事供应链管理的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基础的运输、仓储服务之外,还参与到客户供应链管理中,协助客户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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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流程、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此类物流企业能够为客户设计定制化的物流综合解决方案,具有一定的资源规划、整合和物流综合管理能力,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因而此类企业竞争门槛较高。
2、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情形
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体化的现代综合物流服务,属于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专业为制造业提供数字化、一体化供应链物流解决方案及营运服务,能一站式端到端的满足制造业各类型的供应链物流需求。
从销售模式来看,公司同客户签署一揽子现代综合物流服务合同后,根据服务内容和客户业务特点,针对客户需求设计定制化的现代综合物流解决方案。从采购模式来看,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服务,其中货运代理服务主要涉及运输相关的采购如外部运力、自有车辆油料等,仓储服务主要涉及仓库相关的租赁、作业设备的采购,按照仓储业务部门的统一标准、运用统一信息系统,对租赁仓库进行管理。
因此,公司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公司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开展业务,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情形。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不存在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有关方式达成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议,不存在借助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效果的轴辐协议,亦不存在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
(2)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包括货运代理服务、仓储服务,此外还从事场站服务,主要服务于3C电子产品、新能源汽车、特种材料、家用电器等制造行业。截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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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发行人已经成为现代综合物流服务行业的龙头企业,但发行人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从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角度来看,我国物流行业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高。截至2022年3月,我国A级物流企业总数共达到8,133家,具有标杆作用的领先物流企业群体不断成长壮大(数据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时,外资物流企业不断进入蓬勃发展的中国市场,看重持续增长的经济带来的对物流需求的增加,UPS、敦豪物流、德国辛克物流等国际大型物流企业通过直接投资、兼并收购、成立中外合资物流公司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因此,本行业市场竞争充分,整个行业目前难以形成垄断格局,公司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来看,本行业的上游行业包括提供物流基础支持的交通运输业、房地产行业、提供燃油动力的石油行业以及电子信息产业企业等,上游行业市场竞争充分;本行业的下游行业非常广泛,包括有货物流通需求的诸多行业。公司对上下游企业均不具备控制能力或绝对优势能力。
从本行业壁垒来看,现代综合物流行业存在人才壁垒、技术壁垒、资金壁垒、客户资源壁垒、物流网络壁垒、资源整合能力等。因此,公司不具备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公司在本行业不具备支配地位,亦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
(四)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
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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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3、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报告期初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经营者合并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因此,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互联网业务,不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未从事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等互联网平台业务,不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不需要履行申报义务。
五、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酒类产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具体情况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酒类销售的情况
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酒类经营的企业如下:
主体 | 经营范围 |
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餐饮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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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经营范围 |
售;食用农产品批发;日用杂品销售;新鲜水果批发;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零售;建筑材料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餐饮管理;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
合肥汇晨仓储有限公司 | 仓储服务;货物包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揽货、托运、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保险及运输咨询业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凭许可证核定范围至2018年06月02日经营)、酒(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办公用品、珠宝玉器、工艺品、宠物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零部件、卫浴用品、母婴用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南京斯黛普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南京汇晨桑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办公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包装服务;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母婴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技术进出口;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上述企业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主体 | 目前是否实际开展经营 | 是否实际涉及酒类业务 |
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是 |
合肥汇晨仓储有限公司 | 否 | 否 |
南京斯黛普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否 | 否 |
南京汇晨桑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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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述企业中,仅安徽汇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晨国际”)开展酒类业务。
(二)汇晨国际酒类业务的开展情况
汇晨国际作为发行人新零售业务的开展平台,在安徽省合肥市开设有一家线下超市,从事商品流通业务,并涉及少量酒类产品的销售,不涉及酒类产品的生产。报告期内,汇晨国际酒类产品的销售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3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红酒 | 46.70 | 136.50 | 105.46 | 134.23 |
白酒 | 13.46 | 27.02 | 10.20 | 8.65 |
其他 | 18.06 | 96.87 | 106.33 | 82.23 |
合计 | 78.22 | 260.39 | 221.99 | 225.11 |
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 | 0.22% | 0.18% | 0.21% | 0.24% |
报告期内,发行人酒类销售金额及占各期收入比例较小,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影响。
(三)发行人酒类业务的后续计划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汇晨国际开展酒类业务,其余三家经营范围内含有酒类经营的子公司并未实际开展业务。发行人已启动了南京斯黛普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汇晨桑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注销工作,同时将变更合肥汇晨仓储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再保留“酒(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作为经营范围。上述注销及经营范围变更的申请已经提交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南京斯黛普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汇晨桑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销完成前不会开展酒类业务,合肥汇晨仓储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完成前不会开展酒类业务。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汇晨国际的酒类存货已全部销售完毕。汇晨国际的经营范围变更申请已提交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计将于2022年8月上旬办理完毕,变更后汇晨国际的经营范围将不再保留“酒类经营”,且经营范围变更完成前汇晨国际也不会再开展酒类业务。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承诺未来不再经营白酒流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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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中仅汇晨国际涉及酒类流通业务,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极小,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影响。发行人子公司汇晨国际酒类存货已全部销售完毕。汇晨国际的经营范围变更申请已提交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计将于2022年8月上旬办理完毕,变更后汇晨国际的经营范围将不再保留“酒类经营”,且经营范围变更完成前汇晨国际也不会再开展酒类业务,同时发行人已出具承诺,承诺未来不再经营白酒流通业务。
六、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会计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2、取得了发行人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购买理财产品的明细、截至报告期末的理财产品明细,查阅了相关产品的合同、协议;
3、取得了君联深运的合伙协议,并通过公开渠道查询了君联深运的工商登记资料,访谈了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了解了发行人对君联深运的出资计划;
4、取得了发行人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访谈了发行人的负责人;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了解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报表项目的具体内容;
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3、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经营资质,核查是否存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4、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取得参股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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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阅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
6、查阅了发行人名下的域名、软件著作权、小程序等相关业务资产,并了解了其用途;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了入野生物、吴江悦声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访谈了发行人的主要负责人,了解了入野生物、吴江悦声的实际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关性;取得了吴江悦声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了其工商登记情况;
3、取得了发行人酒类销售的统计清单,检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二)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未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10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也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
2、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互联网业务,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通过开展互联网业务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等情形,发行人在主营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存在面向社会公众或客户收集、存储个人数据的情形,亦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或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开发的小程序用于对运输业务的执行进行过程管理,发行人不存在利用该等小程序进行发单、派单或撮合交易的情形,也不会将在业务执行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存在对相关个人数据进行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子公司汇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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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HIGO咖啡”公众号通过微信平台为顾客提供点餐、积分等服务,属于在该平台内的经营者,相关信息通过微信平台收集,公司不存在直接收集、存储此部分个人数据的情形,且该业务规模极小,不属于公司的主要业务,上述数据仅用于咖啡店对顾客提供服务时使用,汇晨国际不会将其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存在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供增值服务的情形;发行人及子公司不涉及互联网平台运营,不属于《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营者”。发行人子公司汇晨国际通过“HIGO咖啡”微信公众号为顾客提供点餐、积分等服务,属于“平台内经营者”,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属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情况;发行人行业竞争状况、公平有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未将入野生物、吴江悦声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及子公司涉及酒类销售业务的金额及占比较小,对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影响。
第5题
5、2022年4月26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计划在十二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4.88元/股。截至2022年6月30日,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595,500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40,872,248,74元。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预计回购期间是否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十条的规定。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预计回购期间是否实施股份发行行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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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期限提前届满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的议案》,发行人股份回购已经实施完毕。因此,发行人回购期间不会实施股份发行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
2、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的历次公告文件。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份回购已经实施完毕,回购期间不会实施股份发行行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十条的规定
其他问题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回复:
一、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次发行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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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了与本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二、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公司及保荐机构已对重大舆情等情况进行了自查/专项核查,并出具自查报告/专项核查报告,自本次再融资申请受理日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重大舆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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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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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之保荐机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睿 | 石啸天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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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首席执行官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核问询函之书面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问询函回复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首席执行官: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