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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继续冻结等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5-04-07
    一、杭州宏兴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775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因公司与广发银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3)杭民二初字第65号】,该案担保方杭州宏兴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775万股社会法人股被继续冻结(其中1700万股已办理质押),冻结期限为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
    二、公司日前收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03)上执字第272号民事裁定书,据该裁定书,该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本公司及其他五家担保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到期后,本公司仅归还人民币150万元,截止2004年5月31日共欠借款人民币2550万元,利息人民币160191.07元,五担保人亦未尽担保义务。据此,该院裁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执行担保人上海声广投资有限公司、武汉迅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三家担保人在人民币25660191.07元担保范围的财产(财产清单另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财产清单是冻结上海声广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700万股。该事项公司已于2005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作了公告。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信联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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