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董事对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债权债务类型 | 形成原因 | 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期初余额(万元) | 本期发生额(万元) | 期末余额(万元) |
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8.28 | 8.28 | |
福建三明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其他应收款 | 是 | 11.00 | 11.00 | |
福建三明绿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21.53 | 21.53 | |
福建汇洋林业投资股份 | 参股企业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690.66 | 690.66 |
有限公司 | |||||||
中林(三明)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 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 应收关联方债权 | 应收账款 | 否 | 59.08 | 59.08 |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12,600万元,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494.54万元,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45%。
(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1-6月份,不存在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独立董事将督促公司尽快收回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2022年1-6月份,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已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书》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富炜 胡天龙 黄建福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