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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农联合: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30

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山东中农联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第一节 监事任职管理第二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监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第(七)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除其职务。相关监事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节 监事行为规范第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第五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第六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

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

第八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九条 监事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参照《规范运作指引》第三章第三节董事对重大事项审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不按期召集监事会会议时,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指定一名适当的人选作为监事会联系人(以下简称“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会联系人不必是公司监事。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尽职完成本

规则规定的应当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的有关事宜。监事会可以随时指定或变更监事会联系人。

第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提前10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主席提出。书面提议应当写明如下内容:

(一)提议的事由;

(二)会议议题;

(三)拟定的会议时间;

(四)提议人和提议时间;

(五)联系方式。

监事会主席应在接到书面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自行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即通讯表决方式),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规则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传真的方式方式送达到每一位监事,并且每位监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监事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签字同意的监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会主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临时监事会会议议题由提议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书面提议中提出。提议者在书面提议中提出的议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将其作为会议议题提交临时监事会会议审议,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下同)的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等书面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文件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制作。监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监事。监事应认真阅读监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

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做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视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适用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每一议题的议事时间,是否停止讨论、是否进行下一议题等。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第三十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介入监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做出决议。必要时,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本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事表决方式为:记名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如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则按照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因监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方和方式;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

(四)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后,公司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四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达到”,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少于”、“不足”、“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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