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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龙蟒: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8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属于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7月28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24.1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05元/股。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友苏:

冯志斌:

马永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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