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闫海禄先生履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聘任程序合法。副总经理是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的,其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内容合法,审议、表决的程序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同意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
独立董事:李旭红、辛修明、马超英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