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6 证券简称:*ST星星 公告编号:2022-086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022年7月28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星科技”)收到管理人发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14:30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现将出资人组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参会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28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7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萍乡市安源区金陵西路29号)。
(三)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管理人
(五)主持人:公司管理人代表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审议事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八)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3,263,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45%。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1,172,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0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09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9%。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0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9,207,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5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16,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9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090,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9%。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表、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代表、投资人代表、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表决情况为:
总表决情况:同意234,749,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00%;反对8,4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76%;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0,693,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179%;反对8,4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19%;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
综上,《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获得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1、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已选定重整投资人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重整投资人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如投资款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关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相关业绩补偿无法实现,资产无法注入或无法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注入等。
3、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追溯重述后为负值,根据《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1年8月24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1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未出现《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任一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10.3.6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尚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
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触及《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2022年4月28日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5、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被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将触及《上市规则》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
6、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及表决情况》;
2、《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