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而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