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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知情人的范围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登记工作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

1、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3、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内幕信息的外部知情人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3、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4、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5、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监局进行报备。

4、当涉及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所涉及部门除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定《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附件二)。所涉及部门负责人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与信息接收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书(附件三)或保密协议(附件四)。信息接收单位应提供知情人名单并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公司其他内幕信息内部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他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人员等所有内幕信息外部知情人,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

附件一: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证券简称:盛通股份 公司代码:002599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内幕信息事项

(注1)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股东代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 公开时间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2注3注4注5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 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盛通股份 公司代码: 002599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附件三: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通过认真学习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学习并理解《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中关于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本人承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上述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名称: )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内幕信息,不买卖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承诺人(签名): 知悉方式(注1):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2): 知悉地点:

身份证号码: 深A证券账户号码:

单位名称: 所在部门及职务:

知悉时间: 承诺时间:

注1: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附件四: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进行谈判和接触,对该合作事项的相关内容为“重大事项”;

(2)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

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3)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且不限于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乙方应将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二、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的未被公众知晓的信息。

三、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四、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归还甲方。

五、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事项,如未能解决争议事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七、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八、本协议未尽事项,同样适用于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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