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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赛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8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因赛集团股票代码:300781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501室之一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王建朝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李明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7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因赛投资、转让方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赛投资、王建朝、李明
受让方刘晓伟
报告书、本报告书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王建朝、李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及因赛投资拟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公司股份之行为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

公司名称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50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王建朝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88627J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期限2015-01-12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投资管理服务
股权结构王建朝、李明各持有50%股权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因赛投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 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任职情况
王建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国广州因赛集团董事长、广东省广告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商务广告协会理事代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姓名王建朝曾用名
性别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姓名李明曾用名
性别国籍中国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26号楼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王建朝先生与李明女士为夫妻关系。王建朝先生、李明女士各持有因赛投资5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王建朝先生、李明女士、因

赛投资为一致行动人。王建朝先生、李明女士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因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1,50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57%;王建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88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李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88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27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8%。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基于自身资金需求及财务规划而作出的决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因赛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1,507,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57%;王建朝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88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李明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885,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3,27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5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22年6月15日,王建朝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9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99%,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19.00%减少至18.01%;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57.58%减少至56.58%。

2022年6月16日,李明女士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0%,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19.00%减少至18.00%;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由56.58%减少至55.58%。

2022年7月28日,因赛投资与刘晓伟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刘晓伟先生转让其持有公司股份5,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因赛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由19.57%减少至

14.56%,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由55.58%减少至50.58%。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数量为55,587,500股,合计权益比例为50.58%,累计下降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公司权益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数量 (股)占总股本 比例股份数量占总股本 比例
因赛投资合计持有股份21,507,20019.57%16,007,20014.5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1,507,20019.57%16,007,20014.56%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
王建朝合计持有股份20,885,15019.00%19,795,15018.01%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221,2884.75%4,131,2883.76%
有限售条件股份15,663,86214.25%15,663,86214.25%
李明合计持有股份20,885,15019.00%19,785,15018.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5,221,2884.75%4,121,2883.75%
有限售条件股份15,663,86214.25%15,663,86214.25%
合计持有股份63,277,50057.58%55,587,50050.5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1,949,77629.07%24,259,77622.07%
有限售条件股份31,327,72428.50%31,327,72428.50%

注:表中的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刘晓伟乙方: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份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是乙方合法持有的上市公司55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044%,均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每股面值1元。

2. 自甲方根据协议向乙方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之日起,标的股份的孳息或其他衍生权益均归甲方所有。

(三)标的股份转让及对价支付

1. 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予甲方,甲方同意受让。

2. 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协议签署日2022年7月28日的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的95%为定价基准,即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7.41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款总额为人民币玖仟伍百柒拾伍万伍仟元(RMB:95,755,000)。

3.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按以下流程交割:

3.1 双方应就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相关申请材料。

3.2 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伍百万元(RMB:

5,000,000)。

3.3 在收悉第一期股份转让款之日起的45个工作日内(如遇上市公司法规约定的交易敏感期则办理日期顺延),乙方在手续齐全后通知甲方,甲乙双方按协议转让方式共同向结算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及完成过户登记。

3.4 标的股份经结算公司确认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人民币伍百万元(RMB:5,000,000)。

3.5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18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捌仟伍百柒拾伍万伍仟元(RMB 85,755,000)。

(四)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1. 甲方承诺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按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项。

2. 甲方保证采取包括提供相关资料等措施,与乙方共同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 甲方保证,其履行协议将不违反甲方所承担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不违反任何涉及甲方的诉讼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行政决定.

4. 甲方保证,甲方应确保在根据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股份转让款前,不会对标的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其他权利限制,不会因其自身或其家庭成员的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导致标的股份被强制处置或遭受其他减损。

(五)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1. 乙方承诺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交付标的股份及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2. 乙方保证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且该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对任何现实或潜在的其他任何第三方设定质押、托管、司法冻结或其他承诺致使乙方无权将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的情形。

3. 乙方保证其从未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响协议效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并保证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4. 乙方保证采取包括提供相关资料等措施,与甲方共同办理完成标的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5. 乙方保证,其履行协议将不违反乙方所承担的任何其他合同义务;不违反任何涉及乙方的诉讼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行政决定。

(六)违约责任

1. 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均构成协议项

下的违约行为。

2. 协议之任何一方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双方均有过失,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4. 如果因法律法规或政策或规则限制,导致标的股份不能按协议的约定转让的,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5. 除乙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甲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逾期支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20日未纠正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次交易总额20%的违约金,并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协议。乙方据此单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自行抵扣该等违约金。

6. 除甲方自身不予配合的原因外,若乙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以本次交易总额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迟延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20日未纠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次交易总额20%的违约金,并可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或单方解除协议。

7.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进一步要求违约方赔偿。

(七)协议生效、补充、解除与终止

协议自甲乙双方依法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双方未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或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2022年6月15日,王建朝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90,000股,交易价格为13.50元/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0.99%。

2022年6月16日,李明女士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100,000股,交易价格为13.50元/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减持公司股份行为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减持行为以及本报告书披露的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未有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建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王建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李明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股份转让协议》;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建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

王建朝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

李明

2022年7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
股票简称因赛集团股票代码30078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朝、李明信息披露义务 人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1、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21,507,200股 持股比例: 19.57% 2、王建朝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20,885,150股 持股比例: 19.00% 3、李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 20,885,150股 持股比例: 19.0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1、广东因赛投资有限公司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5,5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16,007,200股 变动比例: -5.00% 变动后持股比例: 14.56% 2、王建朝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1,090,00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19,795,150股 变动比例: -0.99% 变动后持股比例: 18.01%

3、李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变动数量: -1,1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19,785,150股变动比例: -1.00% 变动后持股比例: 18.00%

3、李明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 -1,100,00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 19,785,150股 变动比例: -1.00% 变动后持股比例: 18.0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1、时间:2022年6月15日至6月16日,方式:大宗交易 2、时间: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的时间,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可能。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不适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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