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02 证券简称:保丽洁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修订)的公告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2022年3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对《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进行了修订。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以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以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情形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情形二: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股票相关收盘价做复权复息处理。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1、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如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实际控制人应优先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实际控制人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但不高于100%。公司不得为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公司股票后续的减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持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
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10个交易日
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20%,但不高于100%。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本措施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3、公司回购股票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公司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公司应回购公司股票作为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个
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公司连续十二个月为稳定股价之目的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但不超过50%。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三、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的;
3、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需
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情形;
4、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金额已
达到上限。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决策程序
1、实际控制人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
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达到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
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拟定书面方案,并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
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60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司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启动条件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
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公司回购股份预案提出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以及实施期限等信息)或不进行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之日起的下一个交易日启动回购程序,并应履行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4、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
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60日内实施完毕。
5、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
股份变动报告。
6、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在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依
法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1、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以其上一年度薪酬及现金分红金额为限)。
3、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司有权将
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4、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公
司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