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事项,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通过本议案。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150,0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柳勇: 陈三联:
杨柏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