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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9

的事前认可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化新材料”)年产2万吨三羟甲基丙烷(TMP)及其配套装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20年-2021年期间宜化新材料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陆续拆入资金,本金累计发生额28,581.28万元,年利率2.30%-8.00%。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控股股东资助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0年宜化集团向宜化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00%,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经公司与宜化集团协商,宜化集团拟将该笔资金拆借利率调降至2.70%,据此,宜

化集团应向宜化新材料退还利息252.76万元。我们认为,2020年-2021年期间资金拆借利率经资金拆借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普宜化环保”)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本次财务资助并非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支持邦普宜化环保项目建设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向邦普宜化环保派驻人员,参与经营管理,可以控制相关风险。邦普宜化环保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措施公平、对等,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7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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