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2年7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湖北宜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前,对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审议控股子公司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化新材料”)年产2万吨三羟甲基丙烷(TMP)及其配套装置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20年-2021年期间宜化新材料向公司控股股东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陆续拆入资金,本金累计发生额28,581.28万元,年利率2.30%-8.00%。本次补充审议的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控股股东资助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0年宜化集团向宜化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8.00%,为充分保障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经公司与宜化集团协商,宜化集团拟将该笔资金拆借利率调降至2.70%,据此,宜
化集团应向宜化新材料退还利息252.76万元。我们认为,2020年-2021年期间资金拆借利率经资金拆借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均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向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宜昌邦普宜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普宜化环保”)提供财务资助,有助于生产经营正常运转。本次财务资助并非以获取收益为目的,支持邦普宜化环保项目建设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向邦普宜化环保派驻人员,参与经营管理,可以控制相关风险。邦普宜化环保股东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措施公平、对等,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郑春美
刘信光 付 鸣
202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