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及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4月1日核发《关于核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31,021,605股新股,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正在正常推进中,但后续监管审核、股份登记等环节时间难以预计,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合规、圆满完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拟将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有效期截止日(即2023年3月31日)。除延长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股东大会授权内容均保持不变。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