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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2年7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8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五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信材料;

(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担保议案,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反担保方担保能力做出详细调查报告并对其信用等级做出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裁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尽量采取反担保措施。

(六)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半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对该半年度、年度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与注销。担保合同订立后,应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合同正本由公司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并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五条 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特别

是到期债务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间的连续债权担保,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积极防范风险。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后,财务部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裁和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财务部门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责任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程序办理担保手续的有关人员,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根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

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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