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内部管理制度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
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和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投资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投资管理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书》(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资料向投资管理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由投资管理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交易。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第十一条 豁免披露的事项根据进展情况每半年度向董事会通报。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若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
附件一: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 | |||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及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保密书 | □是 □否 |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二: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姓名/ 名称 | 国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日期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所属单位 | 职务 | 关系类型 | 亲属关系人姓名 | 亲属关系人证件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内容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股东代码 | 联系手机 | 通讯地址 | 所属单位类别 |
填写说明:
1、“与公司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及其他员工、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等;
2、“知悉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知悉信息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附件三: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保密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知晓并充分理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原因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被泄露或面临被泄露风险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