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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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0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02F20220296-00003号致: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或“上市公司”)与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康德莱的委托,担任康德莱不再将上海康德莱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德莱医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对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康德莱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期间(即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康德莱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及承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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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康德莱相关情况以及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事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已要求康德莱及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提供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材料和信息(其中包括访谈时作出的说明或书面确认),本所律师假设康德莱及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所提供的材料或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承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文件出具核查意见,对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文件,本所承办律师假设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4.本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本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本次重组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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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一)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在康德莱就本次重组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2022年6月30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2022年6月30日)期间,即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范围
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康德莱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康德莱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康德莱医械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有关知情人员,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60398720220701115355及60398720220701115533)、《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60398720220701115355)、各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所承办律师对相关方进行的访谈情况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在自查期间内,下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方存在以下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一)林雪梅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林雪梅 | 康德莱董事章增华之配偶 | 2021年12月 | - | 8,000 | 8,000 |
2022年1月 | 5,000 | - | 13,000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林雪梅系康德莱董事章增华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林雪梅及章增华,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林雪梅确认:1.林雪梅不知晓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林雪梅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林雪梅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林雪梅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章增华确认:1.章增华未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2.章增华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安排或建议、指示其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份;3.章增华在自查期间不清楚林雪梅买卖康德莱股票的具体情况,林雪梅上述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未受章增华的指示或建议,章增华未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林雪梅或第三方;4.林雪梅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5.章增华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二)黄明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黄明 | 康德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佳俊之母亲 | 2022年2月 | 200 | - | 2,500 |
2022年3月 | 100 | - | 2,600 |
黄明系康德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顾佳俊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黄明及顾佳俊,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黄明确认:1.黄明系自行买卖康德莱股票,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黄明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黄明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黄明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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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经访谈,顾佳俊确认:1.顾佳俊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安排或建议、指示其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份;2.顾佳俊在自查期间不清楚黄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具体情况,黄明上述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未受顾佳俊的指示或建议,顾佳俊未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黄明或第三方;3.顾佳俊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三)陈丽云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陈丽云 | 康德莱副总经理张勇之配偶 | 2022年1月 | 400 | - | 10,000 |
陈丽云系康德莱副总经理张勇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陈丽云及张勇,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陈丽云确认:1.陈丽云系根据市场情况买卖交易,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陈丽云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陈丽云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陈丽云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张勇确认:1.张勇未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2.张勇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安排或建议、指示其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份;3.张勇在自查期间不清楚陈丽云买卖康德莱股票的具体情况,陈丽云上述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未受张勇的指示或建议,张勇未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陈丽云或第三方;4.陈丽云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5.张勇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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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孙哲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孙哲 | 康德莱证券事务代表 | 2022年6月 | - | 6,000(注) | 0 |
注:孙哲因参与康德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6,000股股份,在2022年5月31日解除限售,于2022年6月30日将合计6,000股股份全部卖出。孙哲系康德莱证券事务代表,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访谈,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孙哲确认:1.孙哲系在2022年6月23日康德莱第二十一次董事会需要发公告文件时了解本次重组事项,参与了本次重组具体进程;2.孙哲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安排或建议、指示其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份;3.孙哲因参与康德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该等股份(在2022年5月31日解除限售),基于其个人判断出售股份。鉴于康德莱于2022年6月29日上传关于本次重组相关文件且于2022年6月30日开盘前即已公告披露,而孙哲于2022年6月30日交易时间(即9:00-11:30,13:00-15:00)卖出康德莱股票,卖出股票的时间已在本次重组相关文件公开披露之后,因此孙哲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4.孙哲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五)李霞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李霞 | 康德莱董事会办公室内审负责人 | 2022年2月 | 3,000 | 1,500 | 1,500 |
2022年3月 | 2,100 | 2,500 | 1,100 | ||
2022年6月 | - | 7,100(注) | 0 |
注:李霞因参与康德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6,000股股份,在2022年5月31日解除限售,与原持有的结余股份1,100股,于2022年6月30日将合计7,100股股份全部卖出。
李霞系康德莱董事会办公室内审负责人,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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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访谈,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李霞确认:1.李霞未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2.李霞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行情以及个人判断做出的买卖决策。鉴于康德莱于2022年6月29日上传关于本次重组相关文件且于2022年6月30日开盘前即已公告披露,而李霞于2022年6月30日交易时间(即9:00-11:30,13:00-15:00)卖出康德莱股票,卖出股票的时间已在本次重组相关文件公开披露之后,因此李霞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李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李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六)李建德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李建德 | 康德莱董事会办公室内审负责人李霞之父亲 | 2022年1月 | 2,600 | 2,600 | 0 |
李建德系康德莱董事会办公室内审负责人李霞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李建德及李霞,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李建德确认:1.李建德不清楚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李建德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李建德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李建德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七)张默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张默 |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 | 2022年4月 | 6,000 | - | 6,000 |
2022年6月 | - | 1,100 | 4,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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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团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张泓之配偶 |
张默系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张泓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张默及张泓,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张默确认:1.张默系根据市场情况买卖交易,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张默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张默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张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张泓确认:1.张泓未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2.张泓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安排或建议、指示其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份;3.张泓在自查期间不清楚张默买卖康德莱股票的具体情况,系近期才了解到张默有买卖康德莱股票的事情,张默上述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未受张泓的指示或建议,张泓未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张默或第三方;4.张默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5.张泓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八)徐春凤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徐春凤 |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许慧良之配偶 | 2022年1月 | - | 100 | 0 |
2022年2月 | 100 | 100 | 0 | ||
2022年3月 | 100 | - | 100 |
徐春凤系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许慧良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取得了徐春凤出具的《声明及确认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并访谈了许慧良,获得确认情况如下:
根据徐春凤出具的《声明及确认书》:1.徐春凤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徐春凤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徐春凤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徐春凤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许慧良确认:1.许慧良未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2.许慧良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安排或建议、指示其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份;3.许慧良在自查期间不清楚徐春凤买卖康德莱股票的具体情况,徐春凤上述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未受许慧良的指示或建议,许慧良未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徐春凤或第三方;4.许慧良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九)季菊芬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季菊芬 | 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 2022年1月 | 2,000 | - | 2,000 |
2022年3月 | 2,000 | - | 4,000 | ||
2022年4月 | 3,700 | - | 7,700 | ||
2022年5月 | 300 | - | 8,000 |
季菊芬系上海康德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访谈,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季菊芬确认:1.季菊芬未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2.季菊芬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其个人判断,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季菊芬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季菊芬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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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宋媛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宋媛 | 康德莱医械董事会秘书 | 2022年2月 | 1,700 | 0 | 11,700 |
2022年3月 | 16,600 | 4,800 | 23,500 | ||
2022年4月 | 4,000 | 27,200 | 300 |
宋媛系康德莱医械的董事会秘书,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访谈,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宋媛确认:1.宋媛仅参与康德莱医械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工作,协助配合向康德莱提供关于康德莱医械的核查信息和资料,不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
2.宋媛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系其自身判断后做出买卖康德莱股份的决策,且在康德莱发布本次重组提示性公告(2022年5月18日)后未买卖康德莱股票,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宋媛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安排或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宋媛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十一)王彩亮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王彩亮 | 康德莱医械原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 | 2021年12月 | - | 7,600 | 20,000 |
2022年1月 | 47,600 | 39,100 | 28,500 | ||
2022年2月 | 7,700 | 16,200 | 20,000 | ||
2022年3月 | 10,000 | 15,000 | 15,000 | ||
2022年4月 | 15,000 | 10,000 | 20,000 | ||
2022年5月 | 10,600 | 6,100 | 24,500 |
王彩亮系原康德莱医械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访谈并获得其书面确认,获得确认情况如下:
根据王彩亮的访谈说明及其出具的《补充声明及确认书》,王彩亮确认:1.王彩亮曾作为康德莱医械的董事参与康德莱医械董事会选举事宜,未涉及本次重组相关事宜;2.王彩亮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行情以及个人判断做出的买卖决策,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王彩亮在自查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王彩亮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5.王彩亮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十二)何军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何军 | 原康德莱医械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王彩亮之配偶 | 2022年1月 | 77,100 | 39,900 | 77,100 |
2022年5月 | 600 | - | 77,700 |
何军系原康德莱医械董事王彩亮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何军及王彩亮,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何军确认:1.何军系其本人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买卖操作,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何军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何军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何军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十三)徐建海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徐建海 | 上海七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 2022年1月 | 2,000 | - | 2,000 |
2022年2月 | 4,400 | 3,000 | 3,400 | ||
2022年3月 | 20,100 | 16,500 | 7,000 | ||
2022年4月 | 15,700 | 16,300 | 6,400 | ||
2022年5月 | 6,000 | 12,400 | 0 |
徐建海系上海七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访谈并获得其书面确认,获得确认情况如下: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徐建海的访谈说明及其出具的《声明及确认书》:1.徐建海未参与本次重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行情以及个人判断做出的买卖决策,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徐建海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徐建海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徐建海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十四)高燕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高燕 | 康德莱国内贸易部供应链部门副经理、上海七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徐建海之配偶 | 2022年1月 | 800 | - | 800 |
2022年2月 | 400 | 1,200 | 0 | ||
2022年3月 | 2,700 | 1,700 | 1,000 | ||
2022年4月 | 900 | - | 1,900 | ||
2022年5月 | 1,900 | 2,200 | 10,600(注) | ||
2022年6月 | - | 10,000 | 600 |
注:高燕因参与康德莱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9,000股股份,在2022年5月31日解除限售,截至2022年5月末合计持有的结余股份数10,600股。
高燕系康德莱国内贸易部-供应链部门副经理,且系上海七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徐建海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高燕及徐建海,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高燕确认:1.高燕上述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系其本人根据市场行情进行买卖操作,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高燕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高燕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高燕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十五)陆申芸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陆申芸 | 原康德莱医械财务负责人史奇之配偶 | 2022年2月 | 2,300 | - | 2,300 |
2022年3月 | 1,600 | - | 3,900 |
陆申芸系原康德莱医械财务负责人史奇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取得了陆申芸出具的《声明及确认书》,并访谈了史奇,获得确认情况如下:
根据陆申芸出具的《声明及确认书》,陆申芸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系其自身依据市场行情进行买卖,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陆申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不存在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陆申芸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陆申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经访谈,史奇确认:1.史奇仅向本次重组中介机构提供过相关财务数据,未参与本次重组具体进程,史奇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安排或建议、指示其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份;2.陆申芸基于自身的判断买卖康德莱股份,上述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未受史奇的指示或建议,史奇未将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泄露给陆申芸或第三方;3.陆申芸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4.史奇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十六)林森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林森 | 康德莱医械执行董事、技术总监 | 2022年1月 | - | 2,000 | 0 |
2022年3月 | 64,500 | 39,500 | 25,000 | ||
2022年4月 | 18,900 | - | 43,900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林森系康德莱医械执行董事、技术总监,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对其进行了访谈,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林森确认:1.林森仅参与康德莱医械董事会换届工作,未参与本次重组相关进程,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行情以及个人判断做出的买卖决策,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林森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安排或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3.林森及其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十七)陈赛英
姓名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陈赛英 | 康德莱医械执行董事、技术总监林森之配偶 | 2022年1月 | - | 1,000 | 0 |
2022年3月 | 37,000 | 22,000 | 15,000 | ||
2022年4月 | 10,000 | - | 25,000 | ||
2022年5月 | 5,000 | 5,000 | 25,000 |
陈赛英系康德莱医械执行董事、技术总监林森的直系亲属,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本所承办律师访谈了陈赛英及林森,获得访谈确认情况如下:
经访谈,陈赛英确认:1.陈赛英系根据市场情况买卖交易,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2.陈赛英在自查期间从未自任何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指示或建议;3.陈赛英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不存在指示、建议他人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4.陈赛英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其他证券账户或其他途径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形。
(十八)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 身份 | 时间 | 当期累计买入(股) | 当期累计卖出(股) | 当期期末结余股数(股)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 2022年4月 | 1,600 | 1,600 | 0 |
2022年5月 | 1,400 | 1,400 | 0 | ||
2022年6月 | 58,700 | 24,700 | 34,000 | ||
2022年3月 | 5,300 | - | 7,000 |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子公司 | 2022年4月 | 14,500 | 16,800 | 4,700 |
2022年5月 | 8,400 | 12,900 | 200 | ||
2022年6月 | 1,100 | 800 | 500 | ||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子公司 | 2021年12月 | 3,700 | - | 3,700 |
2022年1月 | 1,000 | 4,700 | 0 | ||
2022年5月 | 23,400 | 23,400 | 0 | ||
2022年6月 | 16,200 | 11,500 | 4,700 |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之子公司 | 2022年6月 | 700,000 | - | 700,000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情况,光大证券作出说明如下:
1.光大证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2.自查期间,光大证券自营投资部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股票账户交易康德莱股票系:(1)投资经理根据公开信息进行研究和判断而形成的投资决策;(2)将其作为用于量化投资、股指期货、个股期权、股指期权、量化对冲以及ETF基金对冲的投资行为,该投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及投资策略执行的交易操作。交易康德莱股票时各投资部门相关人员并不知悉康德莱除公开信息外的其他相关事宜;3.光大证券自营投资部门、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期货有限公司和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股票交易与康德莱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光大证券也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4.光大证券就本次重组交易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位。光大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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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60398720220701115355及60398720220701115533)、《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60398720220701115355)、各相关方提供的关于康德莱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本所承办律师对相关方的访谈情况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确认文件和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承办律师认为,该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康德莱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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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沈宏山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王 威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胡昊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