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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兴纸业: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8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七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及七届监事会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在2022年度由公司对子公司、并由部分子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具体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上述事项已经2022年5月12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2年度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2年7月2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22信杭嘉银保字第ZB0117号”及“2022信杭嘉银保字第ZB011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就中信银行嘉兴分行分别对控股子公司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享有的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6日期间内发生的多笔债权(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向中信银行嘉兴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分别为人民币13,000万元整及人民币5,000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实际发生的担保金

额将根据中信银行嘉兴分行与担保对象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尚未实际发生借款。

(二)2022年7月2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平湖(保)字007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自2022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25日期间,在人民币3,60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为工行平湖支行依据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平湖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尚未实际发生借款。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2年7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28,900.00万元(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32,794.27万元,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累计担保余额为0万元,上述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12.31)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为5.32%、

6.03%和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编号为“2022信杭嘉银保字第ZB0117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编号为“2022信杭嘉银保字第ZB011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编号为“2022年平湖(保)字0071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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