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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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3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 4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 6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 11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1
五、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安排 ...... 12
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 ...... 14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14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15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推荐意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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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电力”“发行人”“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委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东北证券”)作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本上市保荐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无锡亿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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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WUXI YINOW ELECTRIC EQUIPMENT CO.,LTD |
证券代码 | 837046 |
证券简称 | 亿能电力 |
法定代表人 | 黄彩霞 |
注册资本 | 5,5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08年10月6日(2015年11月24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无锡市新区梅村锡达路219号 |
邮政编码 | 214112 |
电话 | 0510-81151978 |
传真 | 0510-8855402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wxenow.com/ |
电子信箱 | ncb@wxenow.com |
2、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应用于高速铁路、居民商用配电、工矿发电企业、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箱式变电站系列产品(包括箱式变电站、箱式电抗器等产品)、抗雷圈等电力设备。
公司始终坚持“产品创新、科技先行”的宗旨,注重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拥有47项已授权专利,掌握了多项应用于树脂绝缘浇注式干式变压器、非晶合金变压器、牵引整流变压器、移动箱式变电站等产品的核心技术,提升公司变压器等主要产品在降低电力损耗、降低噪音、绝缘方面的性能,提高产品在高温、极寒、高环境污染等极端运行环境下的稳定性、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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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产品种类丰富,包括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箱式变电站等输配电行业主要产品,生产的变压器电压等级涵盖10kV、20kV、27.5kV(铁路专用)、35kV,能够充分满足客户需求。在专业化生产及质量管理下,结合公司技术优势,公司生产的变压器、成套设备和箱式变电站等核心产品质量优质,获得了市场广泛认可,公司已在高速铁路、轨道交通和民用住宅输配电设备生产制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客户资源。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包含中国铁路工程集团、中国国家铁路集团、中国铁道建筑集团、国家电网等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和无锡广盈集团、青岛特锐德等行业内知名企业。
公司生产的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产品应用领域广泛,从公司成立来,公司生产的变压器、高低压成套设备和箱式变电站系列等主要产品已在包含京广铁路、兰渝铁路、兰新铁路、成渝铁路、成贵铁路、沪通铁路、连盐铁路、鲁南高铁、川藏铁路、茂湛铁路、包神铁路、靖神铁路等几十条高速铁路客运和普速货运线路成功运行,应用于无锡地铁、上海地铁、广东清远磁悬浮项目、长沙地铁等多条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线路,并具有地铁线路整线运行业绩;此外公司产品还应用于无锡大剧院、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无锡万达文化旅游城等多个重大民用或商用综合项目。
3、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资产总额(元) | 265,370,094.24 | 252,689,987.28 | 192,709,839.34 |
股东权益合计(元) | 133,361,694.98 | 106,311,487.78 | 82,544,624.38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元) | 133,361,694.98 | 106,311,487.78 | 82,544,624.38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9.74% | 57.93% | 57.17% |
营业收入(元) | 205,372,951.72 | 167,588,612.41 | 165,081,772.15 |
毛利率(%) | 28.14% | 34.36% | 31.09% |
净利润(元) | 26,329,091.76 | 23,486,863.40 | 19,077,672.00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元) | 26,329,091.76 | 23,486,863.40 | 19,077,672.00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26,654,499.62 | 23,247,062.58 | 18,990,291.86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 26,654,499.62 | 23,247,062.58 | 18,990,29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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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2.04% | 25.49% | 26.1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 | 22.31% | 25.23% | 26.01%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48 | 0.44 | 0.38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48 | 0.44 | 0.3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34,757,027.32 | -26,290,973.56 | 2,796,173.74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4.09% | 6.48% | 5.44% |
(二)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项目 | 基本情况 |
发行股票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发行股数 | 不超过1,5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不超过1,725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225万股) |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 21.43% |
定价方式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前自主协商采用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方式,或者采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
每股发行价格 | 5.00元/股 |
发行后市盈率(倍)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发行后市净率(倍)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 | 2.42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 | 22.04% |
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 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安排停牌、复牌时间 |
发行方式 | 本次发行将采取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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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基本情况 |
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发行方式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战略配售情况 | 【】 |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 | 【】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
发行费用概算 | 共【】万元,主要包括: (1)承销及保荐费用:【】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万元 (3)律师费用:【】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万元 (5)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万元 |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承销期: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 符合资格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禁止者除外)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 【】 |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股票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2.1.2的规定发行人符合以下条件:
1、发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并于2021年6月进入创新层,公司在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且为创新层挂牌公司。综上,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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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报告期内,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9年度出具了编号为中天运〔2020〕审字第9009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编号为苏亚锡审〔2021〕115号和苏亚锡审〔2022〕88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款的规定。
3、发行人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为13,336.17万元,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4、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500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725万股(若全额行使超配配售选择权),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 第(四)项规定;
5、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7,0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7,22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配配售选择权),不少于3,000万元;
6、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公众股东持股351.27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39%。本次拟发行不超过1,500万股股份(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1,725万股股份(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若本次发行股数为1,500万股,且全部为公众股东,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26.45%,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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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不少于200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六)项规定。
7、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5.00元/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发行后总股本为7,000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3.50亿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亚锡审〔2021〕115号、苏亚锡审〔2022〕88号的《审计报告》及苏亚锡专审〔2021〕10号、苏亚锡专审〔2021〕22号《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324.71万元和2,632.91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5.23%和22.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综上,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2.1.3规定的第一套指标,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的标准;
8、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3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5.00元/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发行后总股本为7,000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3.50亿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苏亚锡审〔2021〕115号、苏亚锡审〔2022〕88号的《审计报告》及苏亚锡专审〔2021〕10号、苏亚锡专审〔2021〕22号《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及2020年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324.71万元和2,632.91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熟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5.23%和22.04%,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2.1.3条第一套指标:“(一)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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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4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及声明,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声明、调查表,及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等公开网站的查询结果,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四)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5的规定
发行人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2.1.5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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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7的规定。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1、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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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工作安排
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事项和计划如下: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本次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北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执行相关制度;通过《保荐协议》约定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按照北交所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3、督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 督导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切实履行其做出的承诺事项。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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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工作安排 |
关主体进行补正。 | |
4、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持续关注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质量 | 对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
6、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在披露临时报告前应当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发行人披露公告时予以披露: | (1)关联交易; (2)提供担保; (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4)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5)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 (8)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无法按时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
7、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 (1)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6)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7)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8)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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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工作安排 |
保荐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就核查情况、提请发行人及投资者关注的问题、本次现场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披露。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力、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认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北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北交所及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发行人保证在持续督导期间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义务: (1)根据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保荐职责必需的信息; (2)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3)根据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4)为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5)协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披露持续督导意见。 发行人不配合保荐工作的,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
(四)其他安排 | 无 |
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联系地址及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代表人 | 曹君锋、张兴云 |
联系地址 |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
联系电话 | 010-68573828 |
传真 | 010-68573837 |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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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无。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推荐意见
东北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亿能电力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亿能电力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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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亿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保荐代表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保荐业务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周菲菲曹君锋
曹君锋 | 张兴云 |
柴育文
柴育文王爱宾
王爱宾梁化军
梁化军
李福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