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
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届十
六次董事会于 2012 年 2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
资抵债的议案》,具体如下:
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阿拉尔新农棉
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农棉浆”)均为我公司与山东海龙股
份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公司。其中:我公司持有新农棉浆 55%的股权,
持有新疆海龙 45%的股权。
新疆海龙欠新农棉浆货款 2.53 亿元,经多次协商、催款,新疆
海龙仍未偿还所欠货款。2011 年 8 月 24 日,新农棉浆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简称:新疆兵团分院)提起
诉讼。具体详情请见 2011 年 10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新疆塔里木
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经新疆兵团分院调解【(2011)新兵民二初字第 00001 号】要求
新疆海龙用其 2×15MW 电厂及电厂占用土地清偿债务(电厂资产包括
现有全部资产及电厂运营所需附属设施、设备)。经新农棉浆与新疆
海龙协商同意共同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 2×15MW 电厂及电厂占
用土地进行评估,以中介机构的评估价结果作为清偿依据。如中介机
构的评估价大于新疆海龙所欠新农棉浆债务,则新农棉浆用现金补
足;反之新疆海龙用现金补足。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待资产评估报告审
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