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22-119债券代码:123123 债券简称:江丰转债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
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上市日:2022年7月28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2年6月22日
3、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80万股
4、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24.50元/股
5、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6人
6、限制性股票种类: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调整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二)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月6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2年1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05)。 (三)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317人调整为315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0万股调整为314万股;并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315名激励对象授予314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五)2022年3月1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在资金缴纳、权益登记的过程中,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
计3.4万股,本次实际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的数量为310.6万股,实际授予人数为308人。
(六)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以24.50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发表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2022 年6 月22日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24.50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人,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4%,具体分配明细如下:
激励对象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彭伟 | 副总经理 | 5.00 | 6.25 | 0.02 |
蒋云霞 | 董事会秘书兼投资总监 | 5.00 | 6.25 | 0.02 |
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4人) | 70.00 | 87.50 | 0.30 | |
合计(6人) | 80.00 | 100.00 | 0.34 |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一致;
(2)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45%。 |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各考核等级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当期剩余所获授的但因未达到完全解除限售条件而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后予以注销。
三、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与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按24.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内容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情况一致。
四、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911号《验资报告》,审验了公司截至2022年7月7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审验结果如下:截至2022年7月7日止,贵公司已收到6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800,000股限制性股票认购款合计人民币壹仟玖
考评等级 | A/B | C | D |
个人可解除限售比例 | 1 | 0.6 | 0 |
佰陆拾万元(¥19,600,000.0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壹仟捌佰捌拾万元(¥18,800,000.00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截至2022年7月7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5,686,378.00元,股本为人民币235,686,378.00元。
五、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6月22日,预留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
六、股本结构变化情况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占股份总数比例(%) | 股权激励计划增发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 占股份总数比例(%) | |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 66,072,764 | 28.13 | 800,000 | 66,872,764 | 28.37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168,813,614 | 71.87 | 0 | 168,813,614 | 71.63 |
股本总数 | 234,886,378 | 100.00 | 800,000 | 235,686,378 | 100.00 |
注:本次变动前的公司股本总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出具的《发行人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七、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234,886,378股增加至235,686,378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由23.87%变更为
23.79%,但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含董事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买卖方向 | 买卖时间 | 买卖数量(股) | 交易方式 |
蒋云霞 | 买入(行权) | 2021/12/29 | 30,000 | - |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235,686,378股摊薄计算,2021年度每股收益为0.45元(未经审计)。
十、备查文件
1、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1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