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前赎回“祥鑫转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8139;债券简称:祥鑫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祥鑫转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黄奕鹏 | 汤 勇 |
2022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