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所述内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阅,本次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广汇集团与广元市政府签署的《广汇四川广元综合物流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该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健经营,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经独立董事集体讨论,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
我们提请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暨关联交易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窦刚贵
宋 岩
葛 炬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