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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乐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7

证券代码:301036 证券简称:双乐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3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共计16户,股份数量为21,604,973股,占总股本的21.60%。

2、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0,000股,并于2021年7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100,000,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台州君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台州君诚”,曾用名为“霍尔果斯新潮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程誉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程誉远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誉汇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誉汇程投资”)、潘向武、赵永东、毛顺明、徐开昌、晋江市石达塑胶精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石达”)、葛扣根、深圳市嘉远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资本”)、赵观军、广州市华生油漆颜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华生”)、芮红波、顾桂军、朱秋红、孟岩共16名股东。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承诺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股东台州君诚、程誉远投资、广誉汇程投资、晋江石达、嘉远资本、广州华生、芮红波、顾桂军、孟岩、赵观军、朱秋红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股东潘向武、赵永东、毛顺明、徐开昌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2022年1月29日,非交易日顺延)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股东葛扣根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遵循股份锁定的承诺前提下,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公司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1、持股5%以上的股东台州君诚,以及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程誉远投资和广誉汇程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潘向武、赵永东、毛顺明、徐开昌、葛扣根的承诺

(1)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1,604,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为16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份数量本次解除限售数量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1台州君诚4,285,7144,285,7144,285,714
2程誉远投资2,142,8572,142,8572,142,857
3广誉汇程投资1,785,7141,785,7141,785,714
4潘向武1,580,1511,580,1511,580,151
5赵永东1,580,1511,580,1511,580,151
6毛顺明1,549,7191,549,7191,549,719
7徐开昌1,438,7561,438,7561,438,756
8晋江石达1,428,5711,428,5711,428,571
9葛扣根1,170,4821,170,4821,170,482
10嘉远资本1,071,4291,071,4291,071,429
11赵观军870,130870,130870,130
12广州华生714,286714,286714,286
13芮红波714,286714,286714,286
14顾桂军649,351649,351649,351
15朱秋红337,662337,662337,662
16孟岩285,714285,714285,714
合计21,604,97321,604,97321,604,973

注:股东潘向武、赵永东、毛顺明、徐开昌现任公司董事,葛扣根现任公司监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作出的承诺,股票解禁后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比例增加减少股份数量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75,000,00075.00%-21,604,97353,395,02753.4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75,000,00075.00%-21,604,97353,395,02753.40%
首发后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000,00025.00%21,604,973-46,604,97346.60%
三、总股本100,000,000100.00%21,604,97321,604,973100,000,000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限

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特此公告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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