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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顶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7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个人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在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票期权按照相关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注销。

二、《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第三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三、《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

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

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本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为符合行权条件的6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13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相关手续。此次可行权的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分别为32,743份和3,868份,合计36,611份。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241.98元/份调整为241.76元/份,预留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由

215.79元/份调整为215.57元/份。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三庄任艳张彤高翔

2022年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堇事关于第四届堇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艳张彤高翔

2022年

独立董事:

庄任艳

张彤高翔

2022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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