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75 证券简称:中科环保 公告编号:2022-001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20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67,219,884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82元/股,于2022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2,779,95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2,606,271.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0,173,685.0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7月4日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99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海城市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城中科”)、晋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中科”)和控股子公司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台中科”)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7月25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银行账号 | 余额(元) |
1 |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 110060149013003600438 | 340,000,000.00 |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 | 0200041719200099035 | 250,000,000.00 | |
3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 | 8110701012902313686 | 350,000,000.00 | |
4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州街支行 | 35330188000129483 | 420,296,558.17 | |
5 | 海城市中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 | 0704024019200089913 | 0.00 |
6 | 晋城中科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路支行 | 145145130013000290484 | 0.00 |
7 | 三台中科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 | 121276298449 | 0.00 |
8 | 合计 | 1,360,296,558.17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50,173,685.00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的下级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下级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鞍钢支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的下级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泽州路支行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银行均为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中信证券、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城中科、晋城中科和控股子公司三台中科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与上述三家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中信证券、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涉及的资金用途
1、海城中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晋城中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三台中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绵阳市第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其他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中信证券。
1、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中的一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中的该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399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