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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人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可以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出现上述情况及本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
(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一)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发表的意见应当清楚、明确。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 (十一)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十二)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发表的意见应当清楚、明确。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见。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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