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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电气:《对外担保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6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公司拟根据最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5)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的担保;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查。

上述修订对应的章节和条款的序号亦做相应修改和依次顺延。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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