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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移动硬盘、U 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下同)等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公司证券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 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的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

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向公司董事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程序时,应同时填写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协助完成相关登记备案工作,及时记录、汇总内幕信息挂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草案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按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和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6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对董、监、高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档案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需要将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提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章上述条款,如违反本章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密制度、监督检查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并与公司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

措施的,应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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