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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希望: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6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激励对象王芳、刘景等13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2.00万股,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03人调整为199人;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4,137.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27.5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9.50万股。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2年7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3,327.5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7.98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佳芬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焕春____________________

蔡曼莉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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