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后的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调整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竞价结果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8
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对《关于<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定的《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以下简称“《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提出的具体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