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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2年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2-21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
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全资及控股
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
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
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
求,公司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
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重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提出申请,经分
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报董事长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
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
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该制度已经公司 2012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七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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