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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邦高科: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5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先生将持有的公司股份7,138,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935%)协议转让给黄孕钦先生的股份过户登记已完成。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王立群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邦高科”)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先生的书面通知,称其已将质押给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股份7,138,9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935%)协议转让给黄孕钦先生,并于2022年7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王立群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029,4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056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王立群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主要如下:

1、《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前,王立群享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0.4501%,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也是公司单一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

本次协议转让后,根据公司2022年7月20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信息分析计算,公司前五大有表决权的股东持股比例将变为:8.0566%、4.5063%、

2.3935%、2.2762%和0.6697%。公司股份表决权较为分散,不存在持股50%以上的股东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由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表决每名董事均具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共12名,其中独立董事6名,非独立董事6名,公司目前不存在单一股东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选的情形,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控制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前所述,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股份表决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均不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足够重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将不存在《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单一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仍为王立群先生。

三、 本次协议转让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立群先生。本次协议转让后,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王立群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7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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