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杨大申先生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未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截至目前,杨大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不得被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杨大申先生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同意聘任杨大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唐国琼 吴 越 盛 毅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