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
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大美食”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预计2022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保荐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在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学斌先生担任达州银行董事职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祝波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议案》。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本次预计金额 |
在关联银行贷款(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 达州银行 | 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
在关联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 达州银行 | 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达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3365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汪志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699159452L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巴渠东路318号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含公务卡,不含贷记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止2021年12月31日,达州银行资产总额为845.14亿元,净资产为72.25亿元;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9.69亿元,净利润4.59亿元。
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达州银行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预计2022年度在达州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包括申请综合授信、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在达州银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各种存款业务日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相关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存款基准利率,相关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等条件下市场化利率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达州银行存贷款金额将控制在额度范围内,相关交易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管理需要,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的存贷款业务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属于公司正常资金管理行为,相关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资金管理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融资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达州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意见
1、预计2022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本次关联交易所涉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遵循双方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对预计2022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22年度在关联银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郭 浩 胡 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