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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盈电子: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6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2022年3月14日,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蓉珠女士自2022年3月14日(首次增持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继续择机增持本公司股票,拟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2%,本次增持未设置价格区间。

? 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蓉珠女士于2022年3月14日增持计划披露后,通过协议转让、集中竞价等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 本次增持完成后,是蓉珠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675,000股,持股比例为

24.46%,所控制的江苏日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桓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550,000股、持股比例为2.88%;一致行动人陆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0股、持股比例为19.7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7.09%。

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是蓉珠女士增持计划完成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蓉珠女士。

(二)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是蓉珠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775,000股、持股比例为23.31%,所控制的日桓投资

持有公司股份2,550,000股、持股比例为2.86%(其中是蓉珠通过日桓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00,000股);一致行动人陆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0股、持股比例为19.64%。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5.81%。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二)增持股份的方式和种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A股股份。

(三)拟增持股份的数量:累计增持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含首次增持日已增持数量)。

(四)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依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整体走势择机实施增持操作。

(五)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首次增持之日(2022年3月14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若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六)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2年3月14日至2022年7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蓉珠女士通过协议转让受让黄蕾女士所持有的日桓投资3.9216%的股份,即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是蓉珠女士间接增持公司股份100,000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00,000股,共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份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

本次增持完成后,是蓉珠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1,675,000股,占总股本的

24.46%,所控制的日桓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550,000股、持股比例为2.88%(其中是蓉珠通过日桓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800,000股);一致行动人陆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500,000股、持股比例为19.75%。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47.09%。(因增持期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总股本由8912.6万股减少到8860.1万股,导致合计持股比例被动增加0.27%。)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是蓉珠女士及陆鹏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及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是蓉珠女士具备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份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可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除尚待就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完毕进行公告外,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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