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美尚 公告编号:2022-114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251,126.80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2%,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37,643,713.6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1%,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涉及金额累计约37,894,840.4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3%。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153,460,333.42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83.03%。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670,561,845.81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0.25%。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前述案件结案或撤诉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已支付原告所诉金额。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尚生态”)根据《深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各部门统计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新增诉讼、仲裁及事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251,126.80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02%,公司作为被告的新增案件涉及金额为37,643,713.6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1%,公司及子公司新增诉讼涉及金额累计约37,894,840.47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73%。
注:下述所涉案件序号接自公司于2022年6月7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中的案件序号。
1、公司作为原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74 | 2022.4.24 | 美尚生态 | 上海奉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215,067.00元、暂定违约金22,071.5元及暂定资金占用利息13,988.3元,三项合计251,126.80元。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251,126.80 | 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120民初13231号。目前,该案件待2022年8月4日开庭审理。 |
小计(公司作为原告) | 251,126.80 |
2、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新增诉讼的案件情况: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75 | 2021.11.9 | 华邦融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重庆金点园 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田凤娜,张力丹,龙俊,石成 | 保理合同纠纷 | 判令被告一金点园林按照合同约定就原告未受清偿的本金履行回购义务,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600万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业务融资费用,以保理融资余额(保理一融资资金已归还本金)为基数,按年费率 8.5%计算至保理融资到期日(2021年8月20日)为593,111.11元);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管理费, | 22,981,458.89 | 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签收《民事起诉状》,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2民初45965号;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点园林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600万元,截至2021年8月20日的保理业务融资费593,111.11元,并支付逾期管理费;二、被告,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
华 | 以欠付保理融资回购款和保理业务融资费之和为基数,自保理融资到期日(2021年8月20 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1月5日为 6,388,347.78元;判令被告二、 被告三、 被告四、 被告五、 被告六对被告一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 156,707.29元,由原告负担23,159.38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龙俊、田凤娜、石成华、张力丹负担133,547.91元。 | |||||
76 | 2022.5.13 | 赵小伍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耀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1、判决金点园林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用3,538,301.86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538,301.8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率自2020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美尚生态对前述劳务费用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决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前述劳务费用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3,538,301.86 |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川0123民初1804号。目前,该案件待2022年8月3日开庭审理。 |
77 | 2022.6.17 | 陈科 | 美尚生态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10月1号至2022年3月31日欠付的租金共计362,06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付房屋租赁到期后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00,761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7,917.63元;4、判令被告支付欠缴的物业费10,473.6; 5、本案诉讼费 | 821,216.23 | 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的受理机构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沪0110民初7031号。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 |
由被告承担。 | |||||||
78 | 2022.6.1 | 海拉尔区精诚工程装修队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80,299元,并以380,2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380,299.00 | 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393号。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299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7,6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36元,由被告负担6,879元,保全费2,421.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
79 |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田凤娜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被告金点园林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1年11月19日的借款本金750万元及罚息和复利;2、被告金点园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3、被告美尚公司、王迎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张力丹名下位于沙坪坝区学林雅园6-11-21-2号房屋、对被告张力丹名下凯宴车辆一台、对田凤娜名下的锐捷车辆一台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以上述抵押物折价 | 7,500,000 | 2022年6月16日王迎燕签收《民事判决书》,美尚生态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该案件受理机构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04民初8335号。相关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金点园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50万元并截止2022年5月26日的逾期利息109,587.68元、复罚息(含复利)420,991.10元;二、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三、美尚生态、王迎燕就金点园林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点清偿责任;四、原告对张力丹名下的位于沙坪坝区学 |
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 林雅园6-2-21-2号房屋、对被告张力丹名下凯宴车辆一台、对田凤娜名下的锐捷车辆一台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点园林、美尚生态、王迎燕、张力丹、田凤娜负担。 |
80 | 2022.6.7 | 呼伦贝尔市汇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欠款人民币292,048.00元。2、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 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人民币33,702.34,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577天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325,750.34 |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415号;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1,445.60元。案件受理费6,186.26元,减半收取3,093.13元,由原告负担705.55元,由美尚生态负担2,387.58元,保全费2,148.75元,由原告负担490.14元,由美尚生态负担1,658.61元。 |
81 | 2022.6.7 | 呼伦贝尔市汇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陈巴尔虎旗草原产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1、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施工欠款人民币567,285元。2、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人民币63,195.55元,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18个月577天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630,480.55 | 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案号:(2022)内0725民初416号。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7,285元。案件受理费10,104.8元,减半收取5,052.4元,由原告负担506.4元,由被告负担4,546元,保全费3,672.4元,由原告负担368.1元,由被告负担3,304.3元。 |
82 | 2022.4.12 | 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246,206.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1,246,20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 1,246,206.80 | 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的受理法院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453 号。该案件于2022年7月12日开庭审理,目前正在审理中。 |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
83 | 2022.7.11 | 成都恒绿机械有限公司 | 金点园林、美尚生态 | 票据纠纷 |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2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本金结清为止);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220,000 | 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件审理机构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渝0106民初15411号。目前,该案件待2022年8月4日开庭审理。 |
小计(公司作为被告) | 37,643,713.67 |
三、已披露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部分回复暨延期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于2022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于2022年2月11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13);于2022年3月18日披露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于2022年6月2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4);于2022年6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5)。
截至2022年6月7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6,850,385.5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1%,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099,912,585.92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9.18%。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616,762,971.51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16.3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517,101,512.39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37.22%,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累计1,153,460,333.42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83.03%。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涉及金额累计1,670,561,845.81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20.25%。另外,案件39、42、43、45、50、53均已撤诉或结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累计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94);案件36、38均已结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前述案件结案或撤诉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已支付原告所诉金额。
公司就前期已披露过的诉讼案件进行重新梳理,现披露存在最新进展的案件情况,具体如下:
注:1、下述所涉案件序号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案件序号一致。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1,153,460,333.42元,其计算方式为:1,099,912,585.92元(截至2022年6月7日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加15,904,033.83元(案件28:2021年12月22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38,546,014.52元变更为54,850,048.35元;案件61:2022年6月10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50万变更为10万)加37,643,713.67元(本次新增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金额)。
序号 | 受理日期 | 原告 | 被告 | 案由 | 诉讼请求 | 涉及金额(元) | 案件进展 | 执行情况 |
16 | 2021.02.04 | 遵义景秀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25,886,257.27元,并另行补偿原告20万元 | 26,086,257.27 | 该案的受理机构为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2021)黔03民初69号,达成协议,该协议由双方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21年2月4日签字确认。美尚生态在立案后已支付原告600万元,剩余款项20,086,257.27元采取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其中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300万元、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400万元、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1,308,6257.27元。暂时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 2022年6月14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 |
17 | 2021.03.25 | 四川青峰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支付工程款15,153,100.46元、支付逾期违约金454517.14元及直接和间接损失5,836,966.16元 | 21,444,583.76 | 2021年4月30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2542号,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工程款20,010,635.0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企业管理费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2,126,494.47元,鉴定费691,055.78元。受理费163,644.70元,由原告负担7,260.7元,由美尚生态负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担156,384元。 | ||||||||
28 | 2021.11.18 | 江苏久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江苏绿之源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美尚生态、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要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4,850,048.3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54,850,048.35 | 2021年12月7日开庭,该案的受理机构为莒县人民法院。2022年5月12日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如下:绿之源、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给原告工程款52,850,048.38元及利息,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连带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16,050元由被告负担。经核查,2021年12月22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38,546,014.52元变更为54,850,048.35元。 | |
35 | 2021.12.27 | 无锡文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潘乃云、王勇、王少飞、柴明良、周连碧、蒋青云、张洪发、赵珊、钱仁勇、赵湘、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解除股份认购合同纠纷 | 1、判令解除被告一与第三人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并要求被告一立即向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返还股份认购款人民币 309,999,994.20元并支付利息(自无锡文旅一期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实缴股份认购款之日起,以309,999,994.2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 4.31% 计算至实际清偿至日,暂按 2019 年3月7日算至2021年11月30 日利息为37,076,774.31 | 347,076,768.51 | 2022年2月14日开庭审理,该案件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19日签收法院传票,案件将于2022年8月16日开庭审理。 |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347,076,768.51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被告十二、被告十三、被告十四、被告十五、被告十六对被告-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 ||||||||
36 | 2021.10.15 | 东营悦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满洲里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四两千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判令各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花费的保函费用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 200,000.00 | 2021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211民初8189号。2021年11月18日一审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24元,由被告负担。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签收《结案通知书》。 | 已结案。 |
37 | 2021.9.29 | 郑州睿智益农园林有限公司 | 滁州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纠纷 |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所欠货款128,000元,以及自应承兑之日起至实际承兑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 | 100,000.00 | 2021年10月4日收到荥阳市人民法院的传票,被告知将于2021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但我司在2021年11月24日提管辖权异议。2022年6月6日 | 截至目前,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担。 | 双方调解同意本案纠纷以10万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美尚生态于2022年6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5万元;2022年8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公司已于2022年6月20日支付5万元。 | |||||||
38 | 2021.9.3 |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绿邦绿化辅材销售中心 | 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被申请人支付货款13万元和利息(从2021年2月1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暂计3,900元;2、被申请人支付仲裁费用。 | 130,000.00 | 2021年10月20日仲裁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仲裁委员会,案号:(2021)锡仲调字第0452号。2021年10月20日双方达成调解。1、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淮安绿邦支付5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3万元;2、若被告任意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案仲裁费4662元,由原告承担2,662元、被告承担2,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4、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2022年6月8日签收《结案通知书》。 | 已结案。 |
52 | 2022.3.7 | 新昌县方成花木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金点园林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票据款32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981.33元(以32万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此后计 | 326,981.33 | 该案将于2022年4月7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676号。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票据金额 |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326,981.33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3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6,205 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 560 元,由被告金点园林承担。 | |||||||
57 | 2022.2.21 | 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5月17日到期的票据金额50万元及利息 (从2021年5月17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0月09日到期的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 ( 从2021年10月9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 7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18日开庭审理,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1424号。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7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告负担。 |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3 | 2022.3.15 | 锡山区东北塘宏达钢管租赁站 | 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 票据纠纷 |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该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200,000.00 |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短信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于2022年5月12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110号。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于立即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20万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美尚生态、昌宁县美尚生态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69 | 2022.4.15 | 淮安市国联服务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美尚生态、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1033692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113.39元(以541800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2021年2月11日,违约金5851.44元,以1033692元为基数,日利率为万分之二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违约金为63261.95元;以上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2月15日,合计为69113.39元)。3、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8912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1,786,081.95 |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快递签收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该案已于2022年4月28日开庭审理,受理机构为淮安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0211民初2042号。公司于2022年6月2日签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美尚生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33,692元及违约金。 |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71 | 2022.4.27 | 昌宁鼎鑫砂石料厂 | 昌宁梁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 | 买卖合同纠纷 |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昌宁梁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216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153. 6元(以21648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 按年利率6%计算〉。2、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昌宁梁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1648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算〉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美尚生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31,633.60 | 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知悉该案,该案的受理机构为昌宁县人民法院,案号:(2022)云0524民初771号。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签收《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如下:由被告昌宁梁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昌宁鼎鑫砂石料厂砂石料款216,48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保全费1678元、保全保险费1158元,合计219,316元,定于2022年7月30日前付清。 | 该案件暂未进入法院执行阶段 |
72 | 2022.4.17 | 赵萍 | 美尚生态、第三人1淮安市城建开发建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9月30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 0.00 | 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短信签收该案件,该案已于2022年5月12日开庭审 | 该案件已撤诉。 |
设有限公司、第三人2南京万和城市建设配套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3句容万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4程龙仁、第三人5葛卫连、第三人6王桂兰 |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措施
1、因债务逾期,公司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将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进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公司正在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缓解资金压力。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情况。公司所涉案件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的案件,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风险提示
1、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目前正处于补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0.3.6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于2021年12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1054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1055 号),目前公司及控股股东正在被立案调查中。
4、公司于2022年4月1日、2022年5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
5、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6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97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进展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