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标的公司)14%股权、并以现金对银根矿业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实施前,上市公司持有银根矿业36%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银根矿业60%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拟提交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鉴于《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财务数据已过有效期,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标的公司进行加期审计,对本次交易模拟实施后公司的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补充审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编制的《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及增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依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的最新财务情况、标的公司在建项目以及本次交易最新进展情况进行了更新、修订和完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关联交易程序审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隋景祥 韩俊琴 张世潮 董 敏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