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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3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监事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承担的保密义务在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可以向公司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要求相关人员和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配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和专业意见,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监事会定期会议每6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组织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若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或公司股东大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监事会监事的当日,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口头及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相关职权事项,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监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提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顺延或在取得全体与会监事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监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变更通知的异议,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变更通知。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委托人在委托中已经表明其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为表决时不得作出与委托书不同的表决意见。对授权不明的委托书或委托书中未表明表决意见的,视为无效委托。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知情并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通知中应明确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未表达表决意向的监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全体参会监事在监事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逐项对所列议案进行讨论,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

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二十一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结果应当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监事会认为应该记录的其他内容;

(八)参会监事、记录人签字。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0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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