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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洛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3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

(二十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

(二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二十七)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交易对方和其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因职务或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二)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人员;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公司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报送规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完成报送。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第六条 在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六条(一)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督促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如实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的,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遵照本制度执行。

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为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应指派专人或亲自负责办理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未公开前,公司将按照必要性原则,严格控制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可能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第十七条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河南证监局。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的,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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