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吉电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3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章节 条目内 容方 式章节 条目内 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新增第二条缩略语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新增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修订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

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四十六条情

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

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与授权第二章股东大会职权与授权
第五条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修订第六条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

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以

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正常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

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

(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3)项或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4)项或第(6)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

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本条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

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2)至第(5)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中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本条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2)至第(5)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中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关联交易 本条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3、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3、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1)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2)至第(5)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或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中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金额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1.6条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股东大会可以授权或委托董事会办理除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之外的其他事项: 1、对外投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15%以下的对外投资。 2、收购或出售资产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15%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3、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均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4、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15%以下的资产抵押。 5、审议关联交易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6、债权或债务重组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15%以下的债权或债务重组。 7、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15%以下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8、租入或租出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15%以下的租入或租出资产。 9、赠与或受赠资产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10、管理合同签订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删除

产的5%以上,15%以下的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订。

产的5%以上,15%以下的管理方面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的签订。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地点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地点
第七条年度股东大会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 (二)本规则第五条所列股东大会(一)、(三)、(四)、(五)、(七)和(十二)项职权范围内事项可列入年度股东大会议题。修订第七条年度股东大会 (一)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的6个月内举行。 (二)本规则第六条所列股东大会(一)、(三)、(四)、(五)、(六)和(十一)项职权范围内事项可列入年度股东大会议题。
第八条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即5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股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修订第八条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对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的。删除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方案;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上市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在上市公司发展中

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证券投资(证券投资

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或依公司《章程》规定);

(十)会计政策变更、估

计变更(达到一定标准:①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②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③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十一)股份回购方案;

(十二)10%以上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方案;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证券投资(证券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或依公司《章程》规定); (十)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变更(达到一定标准:①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②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③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十一)股份回购方案; (十二)10%以上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新增第十条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发言、提问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地答复。
第十一条如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修订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四章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会议期限、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通知需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大会通知期限,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和会议期限、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会议通知需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刊登。 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需的资料,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其他情形。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依法依规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并且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日期应与交易系统投票日期相同,并且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修订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确定后,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日期应与交易系统投票日期相同,并且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
第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修订第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六条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准备讨论的议题应在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准备讨论的议题应在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修订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应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修订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修订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修订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修订第二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提案第六章股东大会的提案
新增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应当合理设置股东大会提案,保证同一事项的提案表决结果是明确的。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照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提案人应当在提案函等载有提案内容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提案间的关系,并明确相关提案是否提交同一次股东大会表决,并就表决方式的选取原因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新增第二十九条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新增第三十条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

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新增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新增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新增第三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出席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出席
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修订第三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八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修订第四十四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章股东大会的表决第九章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四十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修订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修订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应当依规披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

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选本次会议总监票人,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修订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总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修订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新增第五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及其以上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修订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新增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新增第六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新增第六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章股东大会的决议与公告第十章股东大会的决议与公告
第五十七条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修订第六十七条特别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九)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十)重大资产重组; (十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一)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当日报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必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修订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涉及否决提案的,必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修订第七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按照本规则第五条规定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新增第七十七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新增第七十八条存在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情形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情况,援引披露股东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理由的相关公告,同时应当就该等股东可否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作出说明,并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一章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第十一章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修订第七十九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二章附则
新增第八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新增第八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