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委托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关联交易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成交价,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化和公允性原则。本交易事项所涉及的物业管理费为公司日常经营性支出,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2.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陈少华、梁广才、傅曦林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