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英诺激光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9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94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101.65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46.3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6月30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452号)。
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概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总投资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固体激光器及激光应用模组生产项目 | 常州英诺 | 20,866.57 | 11,263.71 |
2 | 营销及技术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项目 | 常州英诺 | 4,653.46 | 1,000.00 |
3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常州英诺 | 4,377.99 | 4,377.99 |
4 | 企业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 | 常州英诺 | 3,629.71 | 1,0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英诺激光 | 15,000.00 | 13,204.65 |
合计 | 48,527.73 | 30,846.35 |
三、本次拟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本次拟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计划投资总额为4,377.99万元,计划新建研发实验室3,300平方米,旨在公司已掌握的核心技术基础上,坚持关键技术与行业应用并重的研发策略,进一步加强对应用于微加工领域的工业激光器核心技术的研究,提高激光器的输出功率、光束质量和光转化效率,降低热效应对加工的不利影响,开展飞秒激光器在新兴领域的应用研究,拓展超短脉冲激光器的应用领域。本项目资金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实验和测试检验设备,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以提升公司技术创新能力。
2、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原因及情况
2021年,公司升级了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职能,已形成集北美研发中心的前沿技术跟踪职能、国内技术创新中心的技术转化和产品预研职能、工程技术中心的产品实现和新产品导入职能于一体的研发架构,构建起全链条、多抓手、可持续的研发体系。
近期,公司基于对长三角和珠三角两大核心市场的重点产业分布的研判,并结合自身创新业务与各地产业布局互动的需要,拟增加“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以升级公司在深圳的研发条件,便于
贴近下游客户,拓展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在多场景、多行业的市场机会。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实施地点/实施主体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 18-69 号/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 18-69 号/常州英诺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科能路中集低轨卫星物联网产业园E座轻生产4楼401/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增加“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也不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四、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增加“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布局、业务经营需要和研发需求等因素,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研发活动的开展,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2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之一的“激光及激光应用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公司整体规划布局,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
3、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英诺激光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对英诺激光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晓斌 孟 祥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