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提交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听取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实施权益分派,公司调整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上述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独立董事:王彦超
黄 生许大志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