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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3

证券代码:688348 证券简称:昱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1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6,000万股增加至8,000万股,公司拟将注册资本由人民币6,000万元增加至8,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二、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情况

为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将注册地址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嘉兴科技城)1号内1幢3楼”变更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522号2幢”。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公司召开的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

启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形成《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并于2022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嘉兴科技城)1号内1幢3楼。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522号2幢。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党的组织建设、依法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参与党的组织建设、依法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在侵占资产事项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向司法机构申请冻结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控股股东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侵占的公司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会在侵占资产事项查证属实后应立即向司法机构申请冻结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控股股东未能以利润或其他现金形式对其侵占的公司
资产进行清偿,公司董事会应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以股份变现款清偿该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资产进行清偿,公司董事会应变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以股份变现款清偿该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容、帮助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
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全体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若有关当事人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委托理财、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即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即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等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由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即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即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收入视为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到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二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五) 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 (二)公司的内部人员(如公司的总经理或公司雇员); (三)与公司关联人员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者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根据上述情况,公司需要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为提高工作效率,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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