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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股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3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鉴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现对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处罚的结果。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公司最近五年收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2次

1、2022年1月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口头警告,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4月26日,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Shenda InvestmentUK Limited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Auria公司42%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对于Auria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公司已进行了披露审议程序,但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将其作为受限资产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6条的规定。骆琼琳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相应责任。经部门讨论,决定对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骆琼琳予以口头警告。”

2、2022年7月4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口头警告,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6月11日,公司披露对2021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及经更新后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以上公告显示,2021年度,公司为间接控股股东附属企业劭实监测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代垫水电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金额81.75万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03%,截至6月11日已整改。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3.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朱慧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鉴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实际发生金额较少,且已整改完毕,经讨论,决定对公司及财务总监朱慧、间接控股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口头警示。”

(二)公司最近五年收到过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1次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12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Shenda Investment UK Limited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AuriaSolutions Limited(简称“Auria公司”)42%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对于Auria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目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经自查,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包括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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